芜湖一男子在家因争执脚踹妻子,被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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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在镜湖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今年12月治安管理处罚事实。其中一起殴打他人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为夫妻。

12月15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图源:镜湖区人民政府官网

12月15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图源:镜湖区人民政府官网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犯罪事实是,2024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在位于伊顿津桥小区家中,和妻子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时,违法行为人踹了刘某一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程某某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方+记者 张晋 朱红鲜

无

编辑 叶永康
校对 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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