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的蜂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引发关注。
根据介绍,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的赔偿责任。
(一)
该典型案例戳中了很多人的难点。
上下班有同事想搭个顺风车,回趟老家有朋友想结伴同归,出门办事也有邻居想捎一段路,该不该答应?
不接吧,都是亲朋好友,抹不开面,况且是举手之劳的小事。
捎上吧,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搭便车的人还受了伤,那原本好意施惠的小事很可能就演化成了纠纷。
现实中,就该种情形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导致两家人反目甚至不相往来的案例也常有发生。
(二)
“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
“好意同乘”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也具有积极意义,是典型的利他行为,值得社会赞许并提倡。
在很多事故中,往往供乘人也会有损失,如果要求供乘人完全赔偿搭乘人的损失,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广大群众互相扶持、善意助人。
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减轻好意搭载的责任有了明确法律依据,凸显了法律保护善人善举、建立和谐社会环境的立法初衷。
最高法进一步释法明理化解纠纷,有助于强化人们对于类似行为结果的预测性,减少相关的顾虑。
(三)
当然也要看到,为“热心肠”撑腰,不意味着搭乘人只能自甘冒险。
在“好意同乘”行为中,减责的条件需严格满足几点:无偿、非营运、无故意、无重大过失。
同时,供乘人对搭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即使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也不可以直接免除,意味着法律既鼓励人际友善,也强调责任为先。
对供乘人而言,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安全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总而言之,“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传递了托举善意的信号,有助于鼓励更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关心他人、帮助他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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