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引客入茂”旅游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引客入茂”旅游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奖励旅行社积极宣传推介茂名,进一步提升茂名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推动茂名旅游经济繁荣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市旅游发展专项经费中安排80万作为“引客入茂”旅游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 “引客入茂”旅游专项奖励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奖励作为原则,奖励旅行社主动作为开拓客源市场,繁荣我市旅游产业。
(二)坚持一视同仁原则,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取得许可、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纳入奖励范围。
(三)坚持游客至上原则,对在组织活动或组接团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受到刑罚或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
(四)坚持不重复统计原则,地接社和组团社如招徕接待同一批游客,只能由地接社或组团社其中一家进行独立申报奖励;包机、专列等进行专项奖励后游客人数不再列入其它项目进行统计奖励。
第四条 茂名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下称“本地旅行社”)或者组织游客到茂名旅游的境内非本地旅行社,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引客入茂”旅游专项奖励:
(一)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行规,当年度未受过刑罚和行政处罚。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三)当年度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
第五条 奖励项目和标准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旅行社组织国内外地游客到茂名旅游,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以下的,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过夜游客年接待量在10000人次以上的,10000人次以下部分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超过10000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4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旅行社组织国(境)外游客到茂名旅游,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10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4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来茂名旅游,每架次过夜游客达到80人次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四)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来茂名旅游,每列次过夜游客达到3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设立“全年旅游贡献奖”。
1.2025年度,对全年组团来茂名旅游过夜游客总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且排列前六名的旅行社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第三名各奖励3万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奖励1万元;若出现总人次相同的情况,再以组织航空团队过夜游客人次数排名。
2.2026年度起,对全年组团来茂名旅游过夜游客总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超过往年接待游客人数的,按照年游客增加数量排列前六名的旅行社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第三名各奖励3万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奖励1万元;若出现总人次相同的情况,再以组织航空团队过夜游客人次数排名。
(六)每家旅行社的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所称“过夜游客人次”,是指在茂名市内宾馆、酒店、系统登记民宿等住宿1晚并游览2个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人次;或者在茂名市内宾馆、酒店、系统登记民宿等住宿2晚并游览1个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人次。
住宿2晚以上并游览2个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每名游客按1.5人次计算。
上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以上各项奖励项目和标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根据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布。当年度各项奖励金额总和超过80万元时,在总奖励资金范围内可适当调整各奖项金额。
第六条 各旅行社申报“引客入茂”旅游专项奖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申报“引客入茂”旅游专项奖励的本地旅行社可向所在地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文旅部门报送上季度申报材料,境内非本地旅行社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
(二)初审: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文旅部门负责对所在地旅行社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复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境内非本地旅行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复审: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文旅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因复审需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所有相关原始凭证。
各旅行社申报“引客入茂”旅游专项奖励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报表。
(1)各旅行社“引客入茂”接待情况和申请奖励季报汇总表;
(2)游客过夜人数统计表;
(3)旅行社与宾馆、酒店、系统登记民宿等的季度结算金额统计表。
2.材料。
(1)组团社和地接社委托接待确认函、团费结算单;
(2)游客团队行程表;
(3)订房票据;
(4)宾馆、酒店、系统登记民宿等住宿结算发票(复印件);
(5)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文旅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材料中有关宾馆、酒店、系统登记民宿等住宿游客人数统计表需宾馆、酒店、系统登记民宿等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确认;游客团队行程表应由其所游览的3A及以上旅游景区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确认;航班组团人数需湛江吴川国际机场出具航班材料并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申请包机补贴的,需同时提供包机协议书,并明确每批次人数;申请专列补贴的,需同时提供专列协议书,并明确每批次人数。
所有申报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汇总表加盖旅行社公章。
第七条 每年1月20日前,由各申报单位对上一年度“引客入茂”情况完成汇总,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上年度“引客入茂”旅游专项奖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评审小组,对上年度奖励申报情况进行集中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并征求市公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意见后,形成审核结果,将审核结果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并提供有效的材料。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并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有关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年度奖励金。
第八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已支付奖励金的应如数退回奖金;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
(二)当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当年度出现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当年度出现重大旅游投诉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不如实按要求填报旅行社相关经营数据的。
第九条 各级文旅部门应加强对“引客入茂”旅游专项奖励金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文旅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编辑/毛铧茵
初审/曾群芳
终审/曾欢彬 吴姗霞
出品/市文广旅体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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