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票、买基金,这些事党员干部能做吗?|党纪课堂⑧
某市一名干部在参与乡镇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老板提供帮助,之后接受企业老板邀请,先后用自己姐夫、儿子的名义,购买了这家企业的员工股。企业股改后回购股份,该干部共计从中获利120余万元,最终受到纪法惩处。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为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和私、义和利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红线、提供了遵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个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具体分为六项,其中涉及投资方面的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其实,党中央对党员干部通过正常的途径投资理财、增加个人财富并不限制。
比如,党员干部用本人或家庭财产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等,这些活动只要没有以权谋私,没有侵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没有与群众争利,都是允许的。但要注意的是,有些行为需要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否则同样要受到相应的纪律责任追究。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文案:南方+记者 尚黎阳
出镜:南方+记者 陈嵘伟
摄像:南方+记者 张冠军
剪辑:南方+记者 金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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