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一些车主为扩大装卸货物的种类和范围
而对车辆进行改装、加装
殊不知这种行为
亦存在诸多风险隐患
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私改车辆结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无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进行赔付。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5日,陈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同车道前车由马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及马某受伤和两车及载货物、路产(路侧防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马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驾驶车辆车后部反光标识不合格和擅自加装货车装卸尾板,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时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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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车辆擅自加装货车装卸板的情形,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告知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涉案车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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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马某擅自加装货车装卸尾板未告知保险公司,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认定擅自加装货车装卸尾板是导致本次事故过错责任的原因之一,保险公司亦就涉案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不承担商业车险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新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的规定,保证行车安全,加装车辆时,要了解关于汽车改装、加装的法律规定及保险理赔的相关条款,同时也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作相应调整,这既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也是对未来风险的预防和自身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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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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