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了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对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司法认定进行解读。该案系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今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我国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已成为外来物种入侵的重灾区。近年来,海关监管区内发现的非法引进外来物种案件频发,2023年全国海关从进境寄递和旅客携带物品中查获外来物种1186种、3123批次;其中,“异宠”296种、4.4万只。由此可见,外来入侵物种传入风险持续加大,亟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守护国门生物安全。
庭审现场图
案情回放:被告人携1760只红耳彩龟入境被海关查获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学名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币种下同)。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粤04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涉案红耳彩龟证据图
权威解读:涉外来入侵物种认定和相关构罪要件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该案主要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入罪门槛“情节严重”和其他构成要件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的裁判要旨,对以上两个要点作了详细阐明。
首先是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该案裁判要旨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可以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该案中,被告人易某华未经批准,利用车辆藏匿运输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逃避海关监管,经海关无申报通道过关进境,其行为违反生物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经鉴定,其非法引进的涉案动物系红耳彩龟,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应当认定为外来入侵物种。
其次是被告人易某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裁判要旨指出,在认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时,应当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价值、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生态区位、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王丹指出,该案中,被告人易某华一次性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多达1760只,数量较大,参考总价达88000元,数额较高,一旦传入我国生态环境,彻底清除难度较大,存在严重破坏入侵地本土龟生存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向人畜传染病菌等重大风险,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定罪处罚。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提升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和防控意识,让更多的人真正认识到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的重要性,守牢国门关口,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王丹说。
南方+记者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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