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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为患,又夺一命。
11月24日,因近期野猪损害庄稼严重,陕西岚皋4名村民带着猎狗自行上山驱赶,野猪闯进一名老人的院子并发起攻击,致老人不幸去世。
野猪等猛兽致害,近期已发生多起,在关注事件本身之外,受害者如何维权索赔也备受关切。具体而言:侵权责任如何划分?谁来赔偿?怎么赔偿?相关机制是否完备,又能否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疑难待破?南方读+一文解读。
探访陕西野猪袭人致死事发村庄,附近村民:不追赶的话,野猪一般不下山
野猪咬死老人,如何追责
11月24日上午,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76岁的女村民胡某翠在自家院子里遭遇野猪袭击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11月26日下午,岚皋县发布情况说明称,被攻击的老人经县医院120救护中心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据该县联合调查组初步核查,近期野猪损害庄稼严重,事发时,陈某树等4人带猎狗自行上山撵野猪,猎狗追撵的野猪进入农户院子,其后对胡某翠发起攻击。
通报还称,“受害者家属情绪平稳”,已达成和解协议。
1头野猪被3只猎犬追捕,闯进村民家中。
与过往几次野猪袭击事件有所不同的是,此次事件中存在“人带猎狗撵猪、野猪变道闯入农家”这一情节,使得侵权责任的划分也有一定变化。
在保险公司代理人林祺熹看来,捕猎队是野猪伤人的“诱因”,老人家属应该找4名撵野猪者索取赔偿,此外才是通常情况下的向当地政府申请赔付。若自行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未把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的,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邓刚也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陕西岚皋的事件中,捕猎队追赶野猪闯入民宅,导致野猪咬伤、咬死村民,捕猎队员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而今年1月,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发布的《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中,还要求省级林草部门在野生动物致害频繁、对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区域,依法因地制宜建设脉冲电围栏、阻隔栅栏、隔离壕沟、植被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配置红外感应、影像监测联动音响预警设备,有效阻碍野生动物脱离自然栖息地,及时向当地公众发出特定警报或信息。
邓刚说:“如果是野猪自然闯入民宅导致人身伤害,地方政府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义务,或采取了必要的避免野猪闯入民宅的措施,可能会对由此发生的人身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南都记者查询发现,在岚皋县所属的陕西省,也通过制度文件对政府责任予以明确。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载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符合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规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野生动物“肇事”,谁来“买单”
“春挖土豆种,秋害玉米罄。夜里扰村寨,未黑闭柴门。”
性格凶猛、食性广泛的野猪,不仅肆意破坏农业生产,还会与人争夺生存空间。随着我国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持续改善,截至目前,我国野猪的数量已达200万头,广泛分布于28个省份,其中26个省份都存在野猪致害的情况。
今年以来,就在陕西岚皋无辜老人遭野猪攻击致死前1个月,江苏南京一名机械师也因野猪侵入铁路线造成的连锁反应,被列车碰撞不幸身亡,引发广泛关注。
“最近收到了很多关于野猪袭击人的报道,这类事件恐怕会成为常态。”广东省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胡慧建感叹道。原因在于,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力不足,野猪数量和分布增长不受控,同时现有人工控制力和处理方式也不足,野猪在人类主活动区出现频率和规律未能掌控。另一方面,野猪在陌生环境及对抗环境下的杀伤力大,容易对人类造成难以预料的危害。
当野猪等野生动物频频伤人,甚至出现致人死亡的案例,赔偿资金的来源也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过去,较为通行的办法是地方政府直补。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云南省,从1993年开始,就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直接补偿给野生动物受害群众。具体做法为:省林业厅每年根据筹集到的经费情况及各地损害情况,将经费分配到16个州(市),然后由16个州(市)进一步下分到县(市、区),最后由县一级政府部门根据当年补偿经费和损失情况确定补偿比例,经过公示后补偿给各受损农户。
然而,这一补偿方式对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较大,有限的补偿比例也造成受损农户的补偿满意度有限。因此在2010年,云南作为我国“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率先开始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商业保险补偿。
与政府直接补偿不同,这种模式下,每年地方财政向商业保险公司出资,为当地群众统一投保,再由保险公司对受害群众进行赔偿。据云南省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公布的数据,2023年度,该省16个州(市)均购买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保费总额9255万元。当年1—3季度,全省共办理保险理赔案件38622件,核定理赔金额4761.97万元,受益农户达37864户。
经过多年试点,许多有益经验已经被写入法规,陆续推广覆盖到全国各地。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近年来也在逐步推进此项工作。
2024年8月,湖北省五峰县林业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合同(第1页)。
今年6月,安康市林业局对人大代表马文佩领衔的建议复函时提到,该局积极推进野猪等野生动物商业保险补偿机制,为群众统一购买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人身、财产保险。2021年以来,各县(市、区)每年投入保费约300万元。今年,该市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安林函字〔2024〕8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野猪致害商业保险补偿工作。
保险范围扩大,仍有症结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中明确指示,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探索建立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机制,推动已开展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险的地方扩大保险范围,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启动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险,加大投保力度。
2024年11月,新疆和静县公布的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付标准。
然而,在各地实际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专项资金捉襟见肘,或具体工作有待完善之处。
时任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林业局局长晏佳贵2021年撰写的《关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提到,该县虽然在当年启动了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工作,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将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纳入保险,“但是在当前县级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明年县财政是否继续投保,还是未知数。”文中还提到,岳阳市君山区作为省级试点县,投保资金先是由省市区三级共同解决,但是在2020年省市没有下达投保资金后,仅靠区财政资金,投保资金便由2018年的58万元、2019年的63万元,减少到了2020年的25万元。“如果没有财政资金投保作为坚强后盾,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就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秦涛等学者今年刊发的《我国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 发展模式、现实困境与优化策略》一文还指出,我国野生动物肇事保险尚未形成统一的、符合我国国情和地区实际需要的保险产品体系,各地保险试点过程中面临保费筹集困难、业务模式应用受限、保险体系尚未完善、定价机制不够合理、查勘定损程序繁琐、科技应用水平有限等诸多制约因素。
浙江省丽水市政协委员沈绍春,从2019年起开始撰写野生动物肇事保险相关的提案。2021年底,丽水市在浙江省内率先实现了该险种的全覆盖,但沈绍春又发现,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老百姓知晓度低、未能应保尽保、未能适地适赔、难以精确定损、理赔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宣传不到位,就容易造成不知晓、无后续,从数据上看非常直观,比如2022年松阳县案件数118起,景宁县赔付0起。
为此,他在2023年又提交了《关于统筹采购全市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的建议》,建议制定全市统一的保险方案、保障内容、服务标准、跟踪管理、服务支持,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为以后承保机构和承保周期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这些构想已逐步在当地成为现实。
如今,保护野生动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已然成为共识。野猪之害,既难以一捕了之,总要有个调停之法。无论是通过设置缓冲带进行分隔,还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都需要地方政府主动作为,让好的政策落到最坚实处。
采写:南都、南方+记者 侯婧婧 见习记者 薛凯莹
统筹:向雪妮 丁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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