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和谐婚姻家庭事关民生幸福和社会稳定。
本期,我们继续为大家讲解:婚姻登记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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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一方离过婚,户口簿上还是已婚没改,再婚领证有影响吗?
A:根据民政部2015年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因此,“一方离过婚,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是已婚”在办理再婚登记时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等证明材料,并现场个人手写声明。
Q:离婚后再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A:再婚程序和所需资料与结婚登记业务一致,另外需携带离婚证件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等证明材料。其他所需资料如下:
1.当事人双方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照片。
2.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现役军人: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缔约国”是指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国家,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查询最新缔约国名单及《公约》生效情况。下同。)
⭕️居住国是非缔约国的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缔约国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非缔约国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证明,自公证或者认证之日起半年内有效,且所有外文证明材料(包括单身证明内所有外文印章)需到官方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婚姻登记业务(需内地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只可到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认可的官方翻译机构为: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东莞市公证处、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中心(原东莞市翻译服务中心)。
南方+记者 薛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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