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之婚姻登记篇|非莞户籍在东莞办理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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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为大家讲解:婚姻登记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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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能不能办未婚证明?有哪些条件和流程?

A:近年来,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民政部2015年8月27日印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属于涉台及涉外领域(包括: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可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应亲自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Q:非莞户籍在东莞办理离婚需要居住证吗?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A:一方或双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东莞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东莞有效居住证及相关资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离婚应当先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30天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广东省户籍的无需提供)。

现役军人: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离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广东省户籍的无需提供)。

现役军人: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6.《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遗失的相关材料。

特别提醒: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和办理离婚登记必须是同一个婚姻登记处。

Q:结婚证是在老家办的,现在可以在东莞的镇级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吗?

A: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符合以下2种情况均可在东莞各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至少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2.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至少一方持有东莞有效居住证。

全市23个婚姻登记处权限、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南方+记者 薛屏

编辑 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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