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试用期内的物品发生损坏,谁来赔偿?

南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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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某家电城举办大宗电器试用活动,指定电器可试用7天,试用满意再付价款,不满意则可以退货。小李满心欢喜地领了一台空调回家试用,不料才用了2天,空调外机就被台风刮起的杂物损坏。小李通知家电城把空调运回去,却被告知要赔偿空调外机的钱。销售经理表示,小李拿一个好的空调回去试用,却退回一个坏的,免费试用不满意可退回,应该是完好无损地退回。小李应赔偿空调外机吗?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试用的商品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试用商品的提供者承担。上述案例中,小李试用的空调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外机被台风刮起的杂物损坏,损失应该由家电城承担。当然,这个前提是试用人应合理地使用试用品。若试用人不当使用,比如堆放杂物挡住空调散热口致空调损坏,那么试用人应对试用品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试用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对买与不买未表态的,视为购买。上述案例中,如果空调未损坏,试用期结束时小李一声不吭,那么家电城可以要求小李支付空调价款。因此,试用有风险,不满意要及时讲,过时不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还就试用产品的使用费作了规定。试用产品的使用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无使用费。因此,即便没有明确表明免费试用,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使用费,试用人就无须支付使用费。上述案例中,家电城明确表示“免费试用”,故小李无须支付使用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来源:南海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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