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上万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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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收到快递拆开的那一刻
才发现“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差距

巨大的销量和好评如潮的背后
是“网络水军”在恶意刷单
为商家提供虚假好评
近日,广宁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网络水军”团伙刷单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郑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刷单聊天截图
案件回顾
2021年7月至2024年9月,郑某在微信小程序成立刷单平台,组建刷单团队并发展会员(刷手)为电商平台刷单。由团队“总监”负责推广平台、发展新会员,收取商家和刷手缴纳的入会费;由“培训老师”负责为新进平台的刷手进行刷单培训。培训合格后,刷手可进入刷单平台,根据商家需求进行“订单式”好评刷单。团队成员则根据约定对收取的入会费进行分成。经查,郑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
检察官提醒
网络刷单,花样繁多,危害严重。无论何种类型的刷单,以此谋利都属于违法行为。如破坏电子商务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为此,消费者在网购时,既要提高警惕,避免落入犯罪的“深渊”,又要擦亮“火眼金睛”,准确识别网络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防止“掉坑”。商家切勿为了提升虚假信誉而购买或者接受刷单服务,一旦触犯经营规则,轻则遭受平台处罚甚至关店,重则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广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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