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非法贩卖含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比普通香烟有劲”、“越吸越上头”、“感觉在高空飞行”,类似电子烟的产品打着这样的标签售卖,蛊惑诱导年轻人购买。这种在外观上不易与普通电子烟区分的“上头电子烟”是新型毒品,其中添加了国家列管的新型毒品成分。
近日,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宗涉嫌贩卖含新型毒品异丙帕酯成分电子烟的毒品犯罪案件,一男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上头电子烟”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该案是2024年7月1日异丙帕酯被列管以来,江门市蓬江区起诉的首宗涉异丙帕酯毒品犯罪案件。同时,还有数宗类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

01 案情简要
2024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某向上家伍某以230元价格购得疑似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刘某以400元一支电子烟的价格通过现金转卖给王某,并在蓬江区某居民楼下处进行交易,刘某非法获利170元,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经其贩卖的电子烟含异丙帕酯成分。
02 异丙帕酯是什么?
异丙帕酯是一种化学物质,化学结构与依托咪酯极为相似,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通常是白色粉末状,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药作用,且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药理活动性高等特点。吸食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异丙帕酯和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类似,常用电子烟为载体,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
03 普法小知识
2024年7月1日起,异丙帕酯已经被列为毒品
2024年6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将异丙帕酯等46种物质列管,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从2024年7月1日起,贩卖异丙帕酯就等于贩毒,吸食异丙帕酯就等于吸毒!
毒品犯罪有没有数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04 检察官提醒
目前国家已将异丙帕酯、美托咪酯、丙帕酯等新型毒品进行列管,2024年7月1日以后,非法吸食异丙帕酯等46种列管物质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异丙帕酯等46种新列管物质无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相关新型毒品符合追诉标准的,都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希望大家提高警惕、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拒绝任何毒品,给自己留一份健康,给社会存一份和谐。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蓬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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