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假肉毒素,非法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玻尿酸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案五名被告人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698517元。
案情:销售假冒肉毒素、玻尿酸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供应肉毒素半成品裸瓶冻干粉,并按照曹某某提供的客户地址、订货数量代发肉毒素成品、半成品。
经审计,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销售肉毒素金额达945560元。
被告人曹某某自2021年12月开始包装、销售假冒品牌的肉毒素、玻尿酸等产品,被告人罗某某自2021年12月开始帮助曹某某发货。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罗某某、刘某及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曹某某共同经营假冒品牌肉毒素、玻尿酸。
经审计,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刘某等已销售肉毒素金额为933030元,未销售货值为131182元;已销售玻尿酸金额为122739元,未销售货值为144590元。
2022年4至5月,被告人范某某明知被告人曹某某销售假冒肉毒素产品,仍向其销售假冒品牌肉毒素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纸等包材。经对账,范某某向曹某某销售假冒品牌肉毒素包材共22850元,扣押在案的包装盒货值197625元。此外,范某某未经行政许可向曹某某销售玻尿酸100250元。
经鉴定,上述肉毒素成品均为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属于假药或用于生产假药的半成品;扣押在案的玻尿酸、嗨体等为三类医疗器械。
判决:5人获刑,判赔金额近千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罗某某、刘某、范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9万元不等;禁止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职业;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刘某、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00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对该案同步发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曹某某、罗某某、刘某、范某某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69851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林某某等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等五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曹某某等四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行政许可经营本应严格监管的三类医疗器械,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五名被告人的案涉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了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南方+记者 孟健 通讯员 郭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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