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上线转移非法资金,更有甚者,见财起意,通过取现等方式侵吞银行卡内资金(俗称“黑吃黑”),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麻章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后又盗取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案情简要
2023年5月,被告人李某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上线赌博洗钱使用可以从中牟利,于是答应与上线联系。2023年10月,上线驾车来到李某位于湛江市麻章区的家中接其前往茂名市某区。第二天上午,上线等人带李某来到一处偏僻的地点,李某将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给上线进行操作收款转账,李某在一旁等待。随后收到银行通知,该银行卡因流水异常被冻结。因暂时无法转账该卡内的资金,上线将李某的手机和银行卡交还李某,并让李某在路边等待,称有人会接其并告知后续如何操作银行卡。
李某在等待的过程中,想将卡内的资金据为已有,于是携银行卡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上线就联系李某让其归还卡内剩余的钱。李某拒绝归还,并携带身份证到银行将该银行卡内剩余的16万余元取走,同时注销该银行卡。经查,李某出借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接收资金共计37万余元,其中4万元为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
本案中,李某为获利,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给上线用于洗钱,该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因该银行卡被冻结导致上线无法取现,李某遂起犯意,在明知卡内资金并非自己所有的情况下,采用“黑吃黑”的手段截留违法犯罪资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麻章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不要轻易被巨额利润诱惑而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更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是非法资金就可以盗取,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等待自己的就是法律的审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只要是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等轻松获取“快钱”的事情千万不能做,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重要证件,更不能出售、出租、出借,拒绝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麻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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