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南方+潮州频道获悉,湘桥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年初,被告人陈某在家中饮酒后,行至其居住小区的三楼平台,将平台上的花盆扔向楼下。该平台距离地面高度约9.2米,抛落的花盆致停放在楼下的两辆汽车受到不同程度毁坏。当天晚上,两名被害人发现车辆被损后报警,后陈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湘桥法院对陈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高空抛物罪正式被纳入刑法成为独立罪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不在阳台围栏上摆放花盆、悬挂拖把等物品,不故意抛坠物品,避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让我们充分重视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带来的危害,规范自身行为,提升安全意识。
撰文:董志豪 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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