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研e案|张某与曹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方法及对数据资产定价的启示

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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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5518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本文作者 | 曹钰

全文提要

【关键词】虚拟财产/价值确定/市场法/成本法

【裁判要旨】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可以参考对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自身特点,市场法和成本法更为适合用于认定此类财产的价值。如定价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和活跃的交易,且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则可以优先采用市场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案件索引】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1月18日)

【阅读概览】

基本案情(了解案情看这里~全文进度约15%)

裁判结果(判案结果一眼知~全文进度约20%)

裁判理由(判决详解全过程~全文进度约30%)

案例注解(理论探讨进行时~全文进度约90%)

温馨提示:本文篇幅较长,建议收藏备用,根据需求选择阅读进度。

基本案情

虚拟财产被盗情况

2020年8月、9月,张某要求曹某登录张某的A游戏账户代为完成一系列游戏任务,并将QQ账号密码告知曹某用以登录该游戏。2020年10月22日,张某收到游戏公司发出的3条手机短信,得知其游戏账户于当日转出了44种虚拟财产,包括“铜币”2081170000个及“冰冻不灭真气石27段箱子”“雷神星石”“雪峰珠”等43种道具,而其当日并未登录该账户。同日,曹某注销了此前与张某联系的QQ账号,后又将A游戏账户转让给了案外人宋某。

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曹某赔偿张某虚拟财产价值损失31678.4元。

案涉账号游戏货币与游戏道具价值情况

诉讼中,对曹某擅自处分张某名下虚拟财产的事实,法院综合在案证据予以认定。案件审理的难点是上述被擅自转移的虚拟财产的价值。

关于上述虚拟财产的价值,法院向多家评估机构进行了询问,评估机构均表示只能评估相应虚拟财产现在的价值,不能评估当时的价值。张某坚持要求按照案涉虚拟财产被盗时的价值确定其损失,并明确不申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关于由游戏平台确定价值的路径。A游戏的运营企业游戏公司向法院复函称,在该游戏中,玩家可在官方渠道充值点券,并使用点券在游戏官方商城兑换部分虚拟道具;该游戏允许玩家在游戏内对虚拟道具进行转移,转移时是否交换其他虚拟道具、交换数量多少由玩家自行决定,故无法提供确定某种虚拟道具具体价值的方法;金币的单位包括金、银、铜,固定转换比例为1金=100银,1银=100铜;游戏点券、金币、其他虚拟道具都不可通过官方渠道反向兑换为人民币。

关于由购买成本确定价值的路径。张某及其女友杨某于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在某游戏服务网站购买并充值了若干游戏币,根据其在此期间的26次购买记录计算,上述时间段人民币与“金币”的平均兑换比例为1元人民币=16.27“金币”。张某陈述,上述时间段购买的游戏币换取的虚拟财产与案涉被盗的虚拟财产并非完全对应,但有交叉关系,具体对应关系因时间久远、虚拟财产数量多,已经难以提供。

关于从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价值的路径。某游戏服务网站是A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用户较多、交易规模较大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该网站向法院提供了2021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A游戏的游戏币交易情况,并表示更早的数据无法提供。该交易情况显示,100元人民币可购买A游戏“金币”数为1328“金”至1420“金”不等。

“拍卖行”是A游戏提供的游戏内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玩家的购买方式有两种即投标(竞拍模式)或立即购买(一口价)。竞拍模式中,到截止时间时投标价格最高的买家会得到物品。张某提交了2020年10月27日A游戏内与部分案涉虚拟物品相关的“拍卖行”截图,主张按当日该虚拟物品的最低成交价计算被盗物品价值。

经审查,该组截图显示了部分被盗虚拟物品与游戏虚拟货币“金币”的对应关系,反映了相应虚拟财产在当日的多笔实际成交价格,法院经依法核证后予以采信。对于张某提供了相应的交易价格截图、且在游戏公司发送的关于被盗虚拟财产的相关短信或者调查回函中列明了被转移数量的虚拟财产,法院经核实、计算,查明被盗的44种虚拟财产在2020年10月27日按照当日最低成交价格计算的总金额为509654.5988金。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1)粤0192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一、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赔偿财产损失31324.81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用户(玩家)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系由用户(玩家)投入时间、精力或者金钱获得,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受法律保护曹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了张某名下的虚拟财产,侵害了张某对案涉虚拟财产的权益,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经法院询问多家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均表示只能评估相应虚拟财产现在的价值,而张某坚持要求按照案涉虚拟财产被侵害时的价值确定损失,故法院根据对在案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情况计算张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参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本案中,鉴于A游戏的网络平台表示允许玩家自行交换道具且交换价值由玩家自行确定,且张某表示其无法准确提供每一种道具的购买成本,而张某提供了A游戏内2020年10月27日的《游戏拍卖行界面截图》,显示了“拍卖行”这一游戏内公允、公开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中被盗虚拟物品接近被盗日期的实际交换价格,同意以当日该虚拟物品的最低成交价计算虚拟财产价值,故法院对张某关于参考2020年10月27日相关虚拟财产市场交易最低价格确定其损失,即采用市场法确定案涉被盗虚拟财产价值的主张予以采纳。据此计算,张某主张被盗并举证证明其价值的虚拟财产总价值为509654.5988“金币”,按照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人民币与“金币”的平均兑换比例1元人民币=16.27“金币”计算,以上“金币”在被盗时的价值为31324.81元。因此,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案例注解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和由此产生的各类财产与网络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虚拟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体现了网络虚拟财产对现实世界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的产生的影响。在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相关的诸多问题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往往是案件处理必须解决的问题,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处理思路的归纳总结并不多。本案试图通过分析各类确定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对相关思路进行归纳整理。

01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可以参照资产评估方法确定

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财产或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作为一种资源,网络虚拟财产因其可以满足人的需要、可以为人所掌握而又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其价值获得了普遍认可。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早已不仅指游戏内的虚拟货币、道具等主要用于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财产,与经营行为直接相关网络店铺账户、短视频账户、直播账户等虚拟财产日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既然名为“财产”,也具有价值性,是否可以采用资产评估的方法对其价值进行确定?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二条表明“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并将无形资产区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并未在此处列举的无形资产当中,但网络虚拟财产完全符合上述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正如学者所言,尽管目前没有一部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在矛盾纠纷的处理上仍然可以适用现行法律关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认定,可以参考对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02

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

适宜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基本延续了这一表述,并增加了“合理”一词,表达更为严谨科学。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财产损失,市场价格应当作为优先考量的方法与其他方式一起列入考量范围,最终结合具体案情确定合理的计算方式。

财政部印发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9年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条明确“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可见,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是确定资产价值的基本方法。

三种基本方法的概念、运用前提和运用于虚拟财产定价时的局限如下表所示:

比较上述各类评估方法可见,市场法和成本法较为适合用于评估虚拟财产价值,其中市场法因其灵活、明确、适用性广的特点,在确定虚拟财产价值方面具有更为广泛的应用空间。

在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实践中,市场法已获得比较普遍的运用和认可。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在《关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格鉴定请示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5﹞186号)中,对于涉及虚拟财产的价值鉴定曾表示:“如果在网络上有交易,且该交易不违法,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定。”

当然,运用市场法的前提是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在这方面,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虚拟道具交易市场发展相对较为成熟。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包括游戏运营者自己经营或者指定的交易市场和第三方平台经营的交易市场。

在网络店铺等经营性虚拟财产方面,近年相关交易平台也迅速发展,这些公开市场上虚拟财产的交易都比较活跃,法院可以通过调取获得某个特定时间段内的交易数据作为定价参考。

在本案处理中,根据张某的请求,法院结合A游戏内案涉虚拟财产被侵害同时期“拍卖行”内案涉游戏道具的最低交易价格和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同样数量的虚拟货币所需花费的平均金钱,最终确定了案涉虚拟财产的价值,排除了明显偏离公允价格的数据影响。

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合法合理为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虚拟财产的类型、法院可查明的相关事实情况和运用各类评估方法的前提条件等,确定计算虚拟财产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当满足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的条件时,应当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合理的认定结论。

如不能满足运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则可以考量通过成本法进行计算,如以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根据同样游戏水平的游戏者,获得此游戏装备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价值计算,又如对网络店铺等经营用途的虚拟财产,如市场价格不明确,可以综合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予以评估计算。

03

对数据资产定价的启示

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逐步完善数据定价体系。与虚拟财产相比,数据的权属更加复杂,更加具有非标准型、非均质化等特点,而且更加注重通过流转实现价值。但是,通过上述对网络虚拟财产定价的论述可见,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也可以归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其价值予以确定。这一点也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中得到了体现,该指引第十二条明确“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在运用于数据资产定价时,这三种方法的计算公式和优缺点如下:

同样,对数据资产的评估,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以上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当然,数据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价值确定不可照搬传统生产要素的市场体系。正如国家发改委价格检测中心副主任王建冬所言,市场是一个隐含交易各方行为规则、知识和信息的集合,而价格则是这些元素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当前应当围绕数据的资源化、资产化构建一套全新的数据资产估值和定价逻辑。有理由相信,随着“数据二十条”的落实,数据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数据确权、登记、评估、定价、入表全链条管理体系的建立,数据要素定价将更加清晰准确。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刘颖琳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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