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将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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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月29日)发布6件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保护、农资产品质量保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质量监管权、保护缺陷产品受害人权利等方面。其中一起谢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明确了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裁判规则。

案情显示,2021年7月,被告人谢某经营某烤鸭店,主要销售凉菜、卤煮熟食等食品。在开业促销活动中,因低价促销,购买消费者多,售卖窗口没有及时关闭,室内温度过高,导致食物滋生细菌,且有的食材超过保质期,多人购买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10人以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送医治疗。经检验,在当天抽检的40份单品中,11批次凉菜检测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17批次“金黄色葡萄球菌”超出标准限值,鸡翅、烤鸭亚硝酸盐严重超标。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对谢某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使10人以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并送医治疗,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其自首、认罪认罚和主动赔偿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最高法表示,谢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明确了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裁判规则。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甚至有毒有害产品,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奶某某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包装标识严重不符的化肥构成消费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敬某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 经营者销售假种子未尽质量查验义务应担责

——某种子商场诉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四 经营者对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不因产品过保修期而免责

——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 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谢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例六 空调产品生产者对于产品缺陷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奶粉店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南方+记者 吴彬彬

编辑 张梦圆
校对 何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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