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一个眼神借故生非?寻衅滋事法网难逃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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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在人群中相互多看了一眼,素不相识的他们一方手持摩托车U型防盗锁、匕首、钢管对另一方进行追逐殴打。这场持械殴打他人上升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起因竟是由于一个闪过的眼神,如此荒唐且富有戏剧性的小说情节就出现在我们面前。

近期,雷州一男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经雷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雷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下面,跟随着小编来看看这起寻衅滋事案到底是如何发生的?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郁某等人吃完宵夜途经雷州市西湖大道某处时,与被害人蔡甲(化名)擦肩而过时因蔡甲抬头瞟了他们一眼,遂心生不满,便与对方发生争执。随后王某、郁某等人手持摩托车U型防盗锁、匕首、钢管殴打蔡甲,被害人蔡乙(化名)从楼上下来时发现蔡甲被殴打,便上去拦架,在拦架过程中被殴打致伤。事后,经鉴定蔡甲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蔡乙达轻微伤。

检察官提醒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逞强耍横,肆意挑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更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危害社会秩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尊重社会规则。寻衅滋事就是对社会规则的公然挑战,该种行为不仅会伤害到别人,更会伤害到自己。沟通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手段,千万不能因一时激动而激化矛盾,触犯法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雷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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