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人以身试法
“醉”上加罪!
小陈醉酒驾驶
被判刑四个月十五日
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某日晚上23时许,小陈和朋友喝酒聚餐后,自觉状态良好,独自驾驶小轿车驶离。
可正当小陈刚启动挪车不久,在仲恺高新区陈江大道某酒吧门口,与小温驾驶经过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检验鉴定,小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23.05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小陈积极赔偿小温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小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小陈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小陈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
小陈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小陈犯罪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小陈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小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刑事审判庭法官 马文星:
国庆临近,走亲访友、聚餐饮酒活动增多,酒驾、醉驾风险增加。“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大家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切勿心存侥幸,避免危险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惠州惠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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