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废话
上干货

1、使用砂轮机未佩戴防护用具

依据:(强制性标准)
GB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4.16干磨及修整砂轮时应佩戴防护用具。
2、防护栏杆不符合要求

依据:(强制性标准)
GB 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4.1.1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5.2.1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 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
5.2.2 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 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 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5.2.3 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 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5.1.1 防护栏杆应采用包括扶手(顶部栏杆)、中间栏杆和立柱的结构形式或采用其他等效的结构。
5.1.2 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横杆)与上下构件间形成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构件设置方式应阻止攀爬
3、未设置防脱钩装置或防脱钩失效


依据:(强制性标准)
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4.2.2.3 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2.5.3.1 (5) 使用条件或者操作方法可能会导致物品意外脱钩时,吊钩应当装设防物品意外脱钩的装置。
4、无警示标志




5、无防护装置
皮带传送↓

齿轮传送↓

链条传送↓

依据:(强制性标准)
GB+5083-202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6.1.1 生产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并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6.1.5 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 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GB+18568-2001《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推荐性标准)4.2.5 对吸入或卷入危险的安全要求和措施:机床的涡轮、蜗杆、齿轮、齿条、皮带轮等应采用防护装置或封闭防止产生卷入危险。
6、“一厂多租”未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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