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3年间,中山市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共38130件,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1831件。仲裁、一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3)》(下称《白皮书》)正式发布。《白皮书》以中山市两级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数据为样本,分析了全市近四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以及盗取商业秘密赔偿责任和新业态用工等情形。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3)》。中山中院供图
诉求日益复杂,案件地域性特色明显
《白皮书》披露,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存在用工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有瑕疵、缺乏对用工风险的认知等问题;二是劳动者存在缺乏证据意识、随意签收文件以及欠缺合理维权意识等问题。
从案件内容来看,中山市近四年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首先,劳动争议诉求日益复杂。近年来,中山市劳资关系中出现更多更复杂的矛盾和纠纷。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占比均超50%。在这些案件中,许多劳动者会提出多个诉讼请求,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工资差额、绩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其次,诉前调解成效突出,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呈下降趋势。随着“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搭建,诉前联调工作成效显著,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诉前调解成功率呈上升趋势。2022年和2023年,一审诉前调解成功率均在60%以上。
第三,群体诉讼逐年减少,劳资关系日趋和谐。《白皮书》显示,中山法院一、二审群体性劳动案件数量逐年减少,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较少,劳资关系整体趋于和谐。
第四,劳动争议案件地域性特色明显,案件数量类型各异。例如,翠亨新区、火炬开发区等高新企业数量多,相关案件中劳动者涉高管的情况较多,诉求较多涉及竞业限制补偿款、解除劳动合同巨额经济赔偿金等。在古镇、小榄、黄圃、东凤等传统制造业重镇,劳动争议案件则较多涉及劳动者岗位调整、销售提成、佣金等诉求。
中山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庭审中。中山中院供图
调解网络三级全覆盖,多元解纷显实效
近年来,中山法院不断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积极推动多元化解劳资纠纷创新机制落地,取得一系列成效。
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中山法院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深化“矛盾纠纷调解超市”体系建设,推动多元化解劳资纠纷工作显现实效,实现了劳动纠纷调解网络在市区、镇街、村居的三级全覆盖。
完善裁审衔接机制,规范裁判统一尺度。2021年至2024年,中山法院连续四年与仲裁等部门出台实施方案,内容涵盖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工资支付、工伤待遇等各方面,推进中山地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裁判标准的统一。
为了推动审判团队强素提能,中山法院实行繁简分流机制,由综合审判部门负责审理相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专业审判庭负责审理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专业化基础上,进一步走向精细化、专家化。
同时,中山法院强化指导案例发布,增强裁判社会认可。针对劳动争议热点难点且有关注度的问题,聚焦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等节点向社会公众发布典型案例,强化案例指导、引领的社会功能。此外,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下村居”活动,通过实地调研村居辖区企业的用工情况,以生动案例向企业、劳动者做实以案释法。
在机制建设方面,中山法院深化多方联动机制,综合治理劳动关系。中山法院完善与中山市人社、总工会、工商联、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与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建立劳动争议诉前联调工作机制,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诉前调解成功率达60%以上。
【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视为双方同意原条件继续履约
裁判要旨:
双方仅签订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主动离职时无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钟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入职中山市某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的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钟某某一直工作至2017年6月29日。中山市某服饰公司未发放钟某某2017年6月工资。
钟某某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884.51元。2017年7月3日,钟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山市某服饰公司支付钟某某2017年6月工资4500.72元、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489.92元。
中山市某服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其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驳回了中山市某服饰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件。
社会生活中,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先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未正式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形成后续的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建立的仅是一般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种类型事实劳动关系虽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但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劳动者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无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采用,作为司法解释第34条典型案例)
采写:南方+记者 何伟楠 见习记者 张翊伟
通讯员:王念 刘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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