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发58页PPT爆料男友嫖娼出轨,律师:慎用互联网曝光隐私,或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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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网传广东深圳市一女子

制作58页PPT爆料其男友史某某

嫖娼、出轨

这份PPT中,记录了史某某(招商银行管培生)嫖娼等证明,并列举出9次嫖娼记录,在网上引起大量关注讨论。据报道,招商银行工作人员回应称会将情况逐级反映核实调查。

针对这一事件,律师指出,曝光内容真实性有待调查,其中不仅涉及隐私权保护与其女友、单位及公众的知情权平衡问题,还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律师看来,女友是否有知情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双方的关系性质和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女友作为个人可能不自动拥有对方行为的详细信息,私自获取可能侵犯他人隐私。”虽然作为亲密关系人,如果男性性关系混乱,可能存在传染病,女友获取该信息情有可原,“但是公布于众让无关的人知道,则侵犯该男员工的隐私权。”

律师则强调,公民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个人感情生活,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对不特定公众披露男生的姓名、单位、个人照片、聊天记录、感情生活等,有可能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

律师建议,慎用互联网“曝光”,如果需要网络举报求助,也应避免使用对方真实姓名和具体身份信息,专注描述行为,不针对人身攻击,避免透露过多的私密细节。

对于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是否不属于侵犯隐私?律师认为,本次事件中,女方所述男方“嫖娼”的情节尚未得到有关部门认定或处罚,其曝光涉嫌违法行为的做法是否属于侵犯隐私,还需要进一步司法实践给出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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