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下称“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时,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兼顾情理价值,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今年发出的首份先予执行裁定书。
胡某(女)与徐某(男)在离婚时约定,孩子徐某甲由母亲胡某抚养,父亲徐某每月支付孩子徐某甲一定抚养费至母亲胡某名下银行账户,但徐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徐某甲遂起诉至法院向徐某追讨抚养费。近日,因母亲胡某失业导致经济困难、难以支撑生活,徐某甲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部分抚养费的申请。
该案办案法官接到申请材料后,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和事实,认为申请人徐某甲与被申请人徐某之间的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基本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通过先予执行提前将一笔抚养费支付给失业母亲,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是城区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妥善解决群众燃眉之急的生动体现,对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通过先予执行、减免缓交诉讼费等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速度、力度与温度。
先予执行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定义务人先予履行义务、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除先予执行外,一般只有在案件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够向法院申请执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其次是追索劳动报酬;第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有两点,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接下来,城区法院将继续坚守深厚绵长的为民情怀、永葆至真至深的为民初心,尽心竭力办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在踔厉奋发中书写司法为民新篇章。
来源:南方日报、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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