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A某驾驶的小轿车被B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车损及驾驶人B某受伤,因B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书判定B某负全责。A某因自己是无责方,所以并未向自己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处理,而事故造成B某产生医疗费用共900元,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联系上A某,并告知需用动用其车辆交强险进行无责赔付,配合此事故理赔流程,A某对此非常不理解,为何自己经交警判定无责了,怎么还需要赔付责任方人伤理赔,后续经保险公司解释说明,A某认可并配合完成了交强险无责赔付手续。
二、案例分析
A某经交警判责属于无责方,为何仍需要动用交强险理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限额内负责赔偿:
(四)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本次事故中,B某追尾A某造成了两车受损及B某车上人员受伤,根据交强险第八条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所以全责方B某的医疗费900元应在无责方A某的交强险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900元。
三、交强险无责赔偿的重要意义
1、保障受害人权益: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交强险也能够对受害人进行基础的经济赔偿,这保障了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使其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2、促进社会和谐:无责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经济压力,有助于缓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体现社会保障功能:交强险的无责赔偿原则体现了社会保障的职能,它确保了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时,社会能够给予受害者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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