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检察:助推涉罪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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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上午,前海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与深圳市点亮心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3名司法社工走进深圳市育新学校,同两名正在接受矫治教育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了一场充满关怀和引导的会谈。

会谈中,未检检察官与司法社工分别询问了两名未成年人在校的学习、生活以及心理状态。检察官以法律的视角,耐心细致地向他们阐述了其行为背后的法律意义,通过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讲解,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影响和法律责任。同时,检察官也表达了对他们未来的殷切期望,鼓励他们在矫治期间积极改正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态度,为未来的人生道路做好规划和准备。

司法社工从心理健康的角度出发,为这两名未成年人提供了专业的心理支持与疏导。他们倾听未成年人的心声与困惑,通过心理辅导和情绪管理技巧,帮助未成年人调整心态,积极面对过去,勇于在矫治期间重塑自我,为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

此次检察官与司法社工的联合入校会谈,不仅展现了对青少年矫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更是对每一位失足青少年不离不弃、用心关爱的生动体现,不仅为两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与心理的双重支持,更为他们指明了改过自新、重获新生的方向,为他们的未来之路铺设了坚实的基石。

说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来源: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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