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和房客手上的租房合同不一致,以哪份为准?顺德已有判例→

佛山政法
+订阅

租赁合同到期

房东和租客对退还押金

及维修费等无法达成一致

双方互诉至法院

竟然分别提供了不同租赁合同

真假难辨......

01

两份租赁合同,真假难辨

李小姐(房客)向赵先生(房东)租赁顺德一处房屋,租赁期限一年。租赁期满后,因双方对退还押金及房屋损坏维修费等无法达成一致,李小姐将赵先生起诉到顺德法院。

诉讼过程中,赵先生对李小姐进行反诉。庭审时,李小姐和赵先生分别提供了两份不同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关于租金、租赁期限、水电费等费用承担的内容一致,但押金数额、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的内容不一致,双方对对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争论不休。

李小姐 

我提供的合同,是当时赵先生授权中介人员与我签订的,合同约定租金2300元/月,押金为4600元,又约定租赁期满后,我清空并交还房屋及设施,付清应付费用,赵先生确认后应立即将押金无息退还给我。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因我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损坏,赵先生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现租赁期满,我已搬走,赵先生应该退还全部押金4600元给我!

赵先生 

我提供的合同,是由李小姐丈夫签订后邮寄给我的。合同约定,李小姐首次交租1个月租金及4600元杂费(其中4600元包含买空调费、消毒柜的费用,剩余部分作为押金);租赁期间,造成房间物品损坏所产生的费用由李小姐负担;租赁期满后,在退租最后一个月,李小姐须无条件配合我的后续看房事宜;如有违反合同约定,依据事实轻重,押金将作为违约金。

租赁期间,沙发、床垫、门框、墙面发霉、洗衣机、空调等有多处损坏,应当赔偿损失;还有因为李小姐不配合看房,导致我房屋空置损失,总共1.6万元的损失应当由李小姐承担。

02

法院审理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赵先生否认授权中介人员签订合同,对李小姐提供的合同不予确认;赵先生也无法证明邮寄收到的合同确实为李小姐丈夫亲笔签名,李小姐对赵先生提供的合同也不予确认。因此,上述两份合同中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应视为双方未能就上述内容达成合意,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李小姐主张4600元为押金,赵先生主张4600元扣除购买空调及消毒柜费用的余款才是押金。但赵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小姐明确同意承担其支出的上述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押金数额为4600元。

最后,比对李小姐于承租开始与结束时提供的沙发照片,显示沙发确于李小姐租住期间发生布料破损,鉴于赵先生主张李小姐支付沙发修复费用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应予以支持。床垫污迹、床头皮质掉落、洗衣机发霉、门框修复等费用,经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上述物品于承租开始时,亦出现如污渍、发霉、破损等问题,赵先生主张李小姐承担上述修复费用,理据不足;墙面发霉修复费、空调使用不当费、房屋空置损失费等其他费用及财产损失方面,赵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或损失由李小姐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赵先生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顺德法院判决赵先生向李小姐退还押金4600元;李小姐向赵先生支付租期内的燃气费75元、沙发修复费380元;最终,经过两者相折抵,赵先生向李小姐支付4145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顺德法院大良法庭法官 梁慧仪:

房屋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查看相关条款,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后续的纠纷。

提醒各位出租人和承租人:一是在租赁合同时,要重点审查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具有合法的出租权利,并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查阅。二是双方要提前确认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及状况,如沙发、桌椅、电视、空调等,对于该部分可采取设施设备附件清单予以明确。房屋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符合约定的使用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产生的损耗,常见包括地面磨损,家具、电器老化,厨房污渍,沙发表面起球等,都属于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是租赁物被使用的正常结果,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最好要当面签订,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押金数额、房屋配备设施、租赁物的使用与返还、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等,并采用加印手指印、盖骑缝章等方式以防合同被篡改,邮寄的合同要得到本人的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