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实施细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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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活动

实施细则公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269号)以及《惠州市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用足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汽车以旧换新,我市定于2024年9月-12月开展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具体包括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和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换新活动。

一、惠州市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活动

(一)补贴条件

1、转让乘用车须在2024年8月22日(广东省《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并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国境内进行所有权转移。新购乘用车时间须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补贴申请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前。

2、在惠州市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商家名单以商务局公示为准)新购新能源乘用车、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油乘用车,并在2025年1月15日前在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3、新购车辆发票开具地应为惠州,购车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只针对个人消费者发放。

(二)补贴标准

符合享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条件的对象,根据新购车辆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含税价格分三档进行补贴:

第一档:购车价格为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新能源车补贴9000元/辆,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 

第二档: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新能源车补贴13000元/辆,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

第三档:购车价格25万(含)以上的,新能源车补贴16000元/辆,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

(三)补贴流程

1.消费者(车主)在我国境内转让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旧车,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转让旧车后,取得旧车过户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过户信息应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销售信息一致。

3.消费者在惠州完成新车购买手续并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4.在2024年12月31日前,消费者通过“建行生活APP”平台上传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包括惠州市新车交易发票、新车车主的行驶证正本和副本、车主银行卡及开户银行、车主手机号等相关材料,具体报名资料详见操作指引)。

“置换更新”活动上传资料看这里

旧车转让方面:上传身份证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完成过户手续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内页照片)、旧行驶证正副本等相关材料。

新车购置方面:惠州市汽车经销商开具的新车交易发票、新车车主的行驶证正本和副本、车主银行卡及开户银行、车主手机号等相关材料。

特别提醒注意事项

1.活动补贴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先到先得,领完活动即告终止。同一消费者一辆旧车仅能对应一辆新车申领一次政府补贴(即不能重复申领个人消费者乘用车 “置换更新” 补贴和国家汽车“报废换新”补贴),且同一个消费者只能申领一次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

2.新购车辆价格以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新车注册登记日期需在 2025年1月15日前,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不得晚于该车注册登记日期。

3.旧车转让人、新车购买人、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自然人。符合同一设备、同一注册手机号、同一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同一银行实体卡号、同一身份证号或同一“建行生活”APP账号等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消费者用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新购置的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4.由于用户电子设备不支持、“建行生活”APP未更新至最新版本、银行卡异常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享受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补贴。 

二、惠州市汽车“报废更新”

(一)补贴条件和标准

1、自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 1.5 万元。

2、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乘用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3、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4、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补贴流程

1.个人消费者报废符合条件的旧车;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3.消费者在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并办理注册登记,获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4.消费者于2025年1月10日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和新购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申请资料,提交资料必须为清晰完整的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审核通过后,耐心等待资金拨付。

特别提醒注意事项

1.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2.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4.补贴申请人名下报废乘用车应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补贴申领审核期间,新购置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5.如果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新购燃油乘用车,则不能享受报废补贴。

6.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7.同一个人消费者名下的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End

来源:惠州商务,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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