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1天班索赔经济补偿金3600元,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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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到一家餐饮食堂公司应聘“饭堂厨工”,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为“早八晚六”,中午有两小时的休息时间,工资每月3600元。第一天的工作临近尾声,后厨主管便告知小陈,“明天不用来了”,与小陈结算了一天的工钱。

小陈认为,公司开除自己的理由是自己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但主管明明还安排了打扫卫生等其他工作,自己也按照主管安排将工作做完,上班期间公司没有提出不满意之处,也没有告知必须做完才能下班,餐饮食堂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

小陈就此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餐饮食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元。

餐饮食堂公司则称小陈来应聘时,负责应聘的后厨主管已经明确告知试用期3天,3天后才考虑正式录用,试用期间有工资,工作内容包括“洗碗”“搞卫生”等。小陈上了一天班,后厨主管认为,小陈当天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不适合在饭堂工作。

由于小陈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不通过,因此公司按照约定给小陈发了一天的工资。对此,小陈自己提交的电话录音、视频等也能证明。而且小陈在半年时间里,已经对包括自家在内周边10多家小店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束又起诉,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周边商家的经营。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陈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多为录音、录像、照片,明显可以看出其从应聘开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经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查,小陈在半年时间里,针对不同用人单位,先后提出共计11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诉求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每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大致是1至2天,最长不超过7天,均形成多份录音录像,说明其并没有与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

试用期是为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作以及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双向选择而设置的考察期。从双方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被告餐饮食堂公司招的是饭堂厨工,已告知厨工的工作内容、试用期限,并根据原告小陈试用期第一天的工作表现,认为其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不通过,支付相应报酬,不足以证实单位是违法解聘。

香洲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南方+记者 王韶江

通讯员 肖辉燕 李宇欣

编辑 刘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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