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九种场合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官方录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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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1日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增介绍,根据《国歌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在以下九种场合奏唱国歌时,应当使用此次发布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具体包括以下场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3)宪法宣誓仪式;

(4)升国旗仪式;

(5)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

(6)国家公祭仪式;

(7)重大外交活动;

(8)重大体育赛事;

(9)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武增表示,上述这九种场合均属于比较重大的正式场合,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官方录音版本,以确保其严肃性。具体使用哪种类型的曲谱或者录音,可以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妥善把握。此外,《国歌法》规定,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上述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和国际体育赛会使用。

南方+记者 赵晓娜 段江含

编辑 朱琦
校对 牟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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