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单购物没小票退换被拒?消费者应该这样主张→

南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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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物小票

还能享受“三包”政策吗?

不少商家在促销时

会推出大额满减

或折上折的递增优惠规则

以买得越多越划算的噱头

吸引消费者

部分消费者为了凑够消费金额

会选择现场随机寻找“幸运陌生人”的方式

拼单共享折扣

但这种拼单的消费方式

权益能否受到保障呢?

 没有小票就不能退款? 

近日,桂城市场监管所就接到市民Q先生的咨询来电,他讲述了其拼单经历。

日前,Q先生在某连锁店铺内购买一对品牌鞋子,因购买现场商家告知有“购物满1000元可享受7折”的活动,正当Q先生苦恼当前选购的商品不满折购价时,看到身边一陌生人也在烦恼同样问题,于是便与对方提出“拼单”齐享折扣。

双方达成共识后便由“陌生人”埋单,Q先生再私下扫码转账给该“陌生人”。4天后,Q先生联系商家反馈鞋子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以Q先生“没有购物小票”和“已提前告知退换货需要凭小票”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利用格式条款限制售后权利 

不合理! 

接报后,桂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向商家了解详细情况。商家表示,公司是连锁品牌店,每对鞋子的鞋盒上均有单独编号,可以查到售出地点是否本店,只是公司的退货流程规定必须要有小票上的流水号才能操作退款,因此无法满足顾客提出的退货退款诉求。

商家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当然是不合理!

商家出具的购物小票只有一张,如将购物小票作为享受售后服务的唯一凭证,一旦涉及事后维权,拼单双方必有一方会受到限制,这实际上加重了一方在没有保留购物小票情况下的责任,限制了其售后权利,对其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无效

工作人员立即对商家的错误做法提出批评指正,经过一番教育,商家表示会积极解决,承诺让Q先生带回完整鞋盒和鞋子作退货退款处理。

拼单有风险

 消费凭证要存好 

在此,市场君呼吁,各位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不得作出如案例所述中,商家“以提前告知了没有购物小票”为由,不作售后服务,不承担经营者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市场君也提醒消费者,“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拼单表面上既买到心仪产品又拿到更优惠的价格,但实际上风险纠纷多,不仅是陌生人之间的拼单存在风险,熟人之间也并非就全部顺遂。这种风险来源不仅指向经营者,经营者主要对该笔订单的付款者负责,而不对其他拼单者负责;也同样指向拼单者,双方或多方的利益难以协调

虽然拼单属于共同购买行为,购买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分,但万一要通过法院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维权时间和难度将有所增加,最终难免不了了之。如果没有购物小票,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与经营者存在消费争议事实的,同样有口难辩,难以进一步维权。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或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来源: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桂城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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