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禁止滥用“时价”,珠海香洲发布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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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香洲区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全文如下。

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作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提供各种菜肴、烟酒、茶水、饮料、面点、纸巾等商品或有偿服务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收取茶位费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对收费进行明码标价。

二、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等进行标价,标价时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三、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表、书写牌(板)、菜谱中滥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

四、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和服务收费应当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并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提供菜品加工服务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七、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

八、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九、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形式价外加价。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主体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热线电话“12315”“12345”或使用“珠海1234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举报。

南方+记者 蒋欣陈

编辑 刘梓欣
校对 叶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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