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动火,这样的“火”一把,拘了!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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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等特性

忽视安全防护或违规操作

极易引燃可燃物

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

违规电焊,后果严重!!!

但仍有部分电焊作业人员

心存侥幸心理

这样的想法要不得!

01

无证电焊引火灾,2名违规者被严惩!

8月13日,四川自贡一小区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梯安装工人张某无证电焊,引燃施工作业点下方施工防护网。

经查明,张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电焊,并且引发火灾,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陈某在明知张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指使张某违规进行电焊作业。

8月15日,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02

火灾狡辩无果,无证作业被拘!

7月19日10时许,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旁的临安商城突发火情。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初步判断火灾是由电焊作业引发。然而,当事人杨某某在接受调查时声称,火灾是他在拧螺丝时迸发的火星引燃广告牌内木龙骨所致,否认进行了电焊作业。

面对杨某某的狡辩和抵赖,执法人员向其展示了使用过的电焊条和监控录像作为铁证,并向杨某某详细阐述了无证电焊作业的事故案例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后,杨某某迅速认清现实,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目前,杨某某及另一名同案人员因无证违规进行明火作业,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电焊工属于特种技术操作工种

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同时

电焊作业未经审批

违规动火作业

安全措施不落实

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

……

这些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一旦发现,必将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规动火作业危害大

要主动向违规动火作业

说“不”

除此之外

企业及施工人员

应牢记电焊消防安全知识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

请务必注意如下事项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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