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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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加价电费的退还、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的判断、长租公寓运营商与业主之间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等多种常见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

此次发布的8个案例涵盖承租经营范围、违法收取电费、变更土地实际用途、行政征收等方面。其中,在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令出租人向承租人退还超过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的电费,确保国家政令通畅,切实维护企业、群众的合法利益;在某经济合作社诉黄某土地租赁合同案中,法院判令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承租人恢复原状、交还土地,引导农村土地依法依规使用和流转,护航乡村经济绿色发展。

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为减少不动产租赁纠纷、保护民生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4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新收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79万余件,同比下降11.56%,审结案件1.68万余件,同比上升4.79%。

在某实业公司诉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某实业公司承租某厂的厂房用于贵金属设计及生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合同履行中,租赁厂房所在产业园区被政府纳入当地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定位发展半导体。某厂就此两次函告某实业公司,因园区整体规划调整及发展需要,租赁期限届满后将不再续签合同。合同到期后,某厂与从事半导体生产研发的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某实业公司以其优先承租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请求某厂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及搬迁损失。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物的用途直接关系租赁物的价值维持,是同等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地方政府将租赁厂房所在园区的发展方向定位为“半导体”,某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不符合园区整体发展规划,故认定某实业公司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本案明确了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界定了“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对培育新质生产力、优化市场结构、护航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南方+记者 马瑞婕

通讯员 陈虹伶 陈捷

编辑 傅倩影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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