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召开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听证会

南方+

8月21日,《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听证会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车辆销售商、行业协会代表、外卖骑手及其他群众组成的10名听证代表,以及旁听人、新闻媒体出席了此次听证会。

   南方+ 林文通 拍摄

今年6月13日,惠州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布《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往期报道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力求通过一系列创新与人性化的管理举措,构建一个更为安全、高效、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民众的幸福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经征求意见后,惠州市公安局起草《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听证稿)》(下称《办法》)。召开此次听证会,是为了更广泛、深入听取社会各界及公众代表意见,加强与有关单位及公众代表的沟通交流,确保《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听证会上,起草小组工作人员就《办法》相关条款作说明。10名听证代表围绕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设立电动自行车专门充电和停放区域、细化处罚尺度等问题表达了意见和观点,并对非机动车道建设、外卖配送行业规范管理及骑乘人员安全教育等方面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惠州公安交警部门和《办法》起草小组对听证代表的意见、观点进行了记录,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此次听证会,如何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避免产生消防安全隐患,也是听证代表热议话题之一。《办法》提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应当规划和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已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应当根据实际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有代表就此提出,对于消防车无法进入的地下停车场等区域,应该考虑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及随意充电。

此外,南方+记者还留意到,相较于此前公布的《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上做了一些修改。其中,备受市民关注的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变更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险后果的,处二十元罚款”。

听取了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后,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邹璟南表示,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存在“量大面广”情况,其安全问题也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办法》的制定,是要优先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净化源头销售,二是规范通行秩序,三是保障群众生命安全。接下来,公安部门将尽快梳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立足惠州交通实际和市民出行需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办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实施。

南方+记者 林文通

编辑 南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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