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0日,应急管理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应急管理部供图
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印发《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推动建立完善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主动、动态性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构筑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民防线”。
在8月20日召开的应急管理部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司长李豪文指出,《意见》提出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与我国此前推行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有所不同。就生产经营单位而言,“报告”与“举报”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明显:
一是明与暗的区别。报告立足于企业内部,其内容、处置方式和奖励都是公开的,是被企业的广大从业人员所知道的;举报是“暗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所知。
二是主动与被动的区别。报告是主动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进入流程以后,企业主动处置;举报是被动的,意味着举报人举报某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时候,该单位和人员就处于被动地位了,整个过程是被督促、被整改,甚至被执法处罚。
三是快与慢的区别。报告是“内循环”,进入发现报告的环节后,企业流程简单,处理便捷快速,直接起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发现隐患、处理问题、消除隐患的作用;举报是“外循环”,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接到举办件以后,要进行分析、进行转办,还要明确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核查,存在一定的过程。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司长李豪文。 应急管理部供图
李豪文介绍,今年1-7月份,全国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件27.5万件,同比增长了超过五成。其中,查实15.8万件,同比增长69.9%,查实率57.8%,同比增长5个百分点。
“从这组数据看,举报量是很大的。但我们通过分析发现,这些举报件绝大部分是来自于社会面的群众举报,而来自于企业员工的举报占比很低,可以说忽略不计。”李豪文说,“这说明,企业员工举报本企业的问题隐患的意愿不强,效果不理想。”
李豪文同时指出,由于“报告”和“举报”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其主题和内容也有所不同,二者也各有利好与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扬长避短”,重在创新。他指出,“报告”重在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解决企业“不愿”的问题。由于担心被举报将面临执法出发,多数企业不愿意自己被举报。建立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打“内部问题内部解决,内部矛盾内部化解”,整个过程在企业内部进行,从而避免被举报、被监管部门处罚,同时又保证了企业的安全。
二是解决员工顾虑的问题。“我们在调研时,有员工说了实在话;如果举报了,担心在企业里不好过。”李豪文说,“‘报告’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企业会鼓励员工报告,还要给员工奖励和一定的荣誉。员工的顾虑和担心就不存在了。”
三是解决监管盲点的问题。再多的安全监管人员也做不到“24小时现场蹲点”,看住每一个岗位的人员,但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分布在各个生产作业场所。对问题隐患,员工能做到“即发现,即报告,即处理”,每一名员工都是企业内部的监管人员。因此,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实施好,安全监管的盲区漏洞自然而然会大幅减少。
建立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如何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李豪文介绍,通过总结有关地区和企业经验,得出两大要素:
一是企业要“真奖励”。“小隐患、小问题,(给予)小奖励,大隐患、大问题,(给予)大奖励。并且要大张旗鼓,氛围越浓、效果越好。”李豪文说。
二是车间班组“真鼓励”。李豪文指出,鼓励员工报告机制,仅仅落实于企业的高层级人员是不够的,最后一定要落实到车间班组。“如果车间主任、班组长认为,在他的‘一亩三分地’被员工报告揭露问题丢了人、没脸面,这个机制就运行不下去,会出现明里支持,暗里不支持。”李豪文说,“在这里也提醒有关企业,一定要把推动措施落实到车间和班组,要对报告工作搞得好的车间班组给予表彰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避免把内部报告变成内部举报。所以,推动工作要关注车间班组,要抓实最基层,这很现实,也很关键。”
按照《意见》要求,2025年6月底前,推动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南方+记者 泠汐
通讯员 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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