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记者从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做好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有关工作,汕头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汕头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8月19日至8月25日。

记者梳理发现,《指导意见(试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而制定,意见中所称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户有所居”资格权。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包括“一户一宅”资格认定、分户流程、申请资格、名录库建库适用本意见。
《指导意见(试行)》按照“一户一宅、村民自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也对权责关系进行细分,即按照市级指导、县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是汕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宅基地资格权主体的最小认定单元是个人还是家庭?《指导意见(试行)》多次对“一户一宅”进行阐释,尤其是对“一户”的认定,有比较详细的解释。“一户一宅”简单来说就是,农村中的每一户家庭(或称为“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宅基地(或称为“一宅”)。而针对分户的情形,需按照程序申请“一户”认定(分户)。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使用面积执行省定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对历史建成的,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宅基地合计面积标准,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不相连的住宅,占用宅基地面积合计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视为“一户一宅”。《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各区县、各镇街要结合实际明确区域内面积标准进行审核。
有审核认定,也有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在《指导意见(试行)》第三章,除了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一户一宅”资格认定、申请资格流程、分户流程等宣传工作,还要求各镇(街)、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事求是按本意见要求核查“一户一宅”情况,建立健全宅基地资格权名录库。如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南方+记者 张伟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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