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挑选房子时,很多人因担心看中的房源被“抢走”,而会预先支付定金或预付款。但是,如果最终没能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定金或预付款还能要回来吗?
“你这房子还不错,我们聊一聊购房流程,把这件事定下来吧。”林某在看中苏某的房子后主动提出道。
“你确定的话就先转50000元过来,我让中介把房源下掉,这个钱到时候算在房子首付里。”苏某回复道。
2024年1月,林某与女友邱某看中了苏某在潮州市湘桥区的一处商品房,于是三人组建了微信聊天群,就购买该房产的付款方式、律师见证等问题进行初步协商。协商一致后,林某向苏某转款50000元。随后,三人就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所涉交易细节包括过户费用、网签等问题进一步磋商。

“因为房子是以我妈的名义买的,如果改到我名下再网签,以后我再买房就要交更多税,所以最好还是用我妈的名字网签。”苏某提出。
“这个没啥关系,大家怎么方便就怎么来。”邱某表示。
但过了一周,林某提出了将房子网签到自己名下的要求,苏某不同意。
“我们觉得网签到你或你母亲名下都有风险,这房子的价格也偏贵,我们决定不买了,你把预支付的50000元退回给我们吧。”
“是你们违约不签合同,我是不用退这笔定金的。”
双方协商不下,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纠纷系因林某、苏某在磋商买卖房屋过程中而产生,苏某在缔约阶段收取了林某50000元,存在合同依据,该案为预约合同。林某在转款前对款项的表述为“意向金”,转款后将50000元表述为“定金”,但双方均未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故 50000 元应认定为预付款。由于林某与苏某对于房子网签至苏某或苏某母亲名下的事实已初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但最终林某以网签至苏某或苏某母亲名下存在风险为由拒绝签订本约合同,其对双方未能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一定过错,酌定由其承担 7000 元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苏某应返还林某款项 43000 元。
法官提醒:
预付款和定金虽然都是购房过程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但它们在性质、效力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预付款项的性质,双方务必明确约定,在签署协议时仔细检查核对,转账时对款项进行明确的备注,避免产生歧义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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