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骑手公司:“我们是合法经营,你不要诬陷我们。”
骑手王某:“你们这是霸王条款,我要和你们解除合同,把钱都退给我!”
中年创业失败,经过再三考虑后选择成为一名骑手的王某,怎么也没想到刚上班第一天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无奈之下,王某来到龙岗区平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平湖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寻求帮助。
以高佣金为噱头,诱导骑手租赁车辆
调解员详细了解事情缘由,得知王某前些年想自己当老板赚点小钱,但是无奈创业失败。为了生计,王某决定当一名骑手,减少生活负担。于是,通过老乡介绍前往龙岗区某骑手公司租赁电动车,以便开展送外卖的工作。
在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前,骑手公司的负责人口头向王某宣传自家公司实力雄厚,与某外卖平台的多个配送站点有合作关系,可以将其免费推荐至佣金比例更高的配送站点。基于某骑手公司的宣传噱头,王某与其签订了租车合同,并缴纳了30天的租金。签署合同后,王某按公司指示前往合作的外卖站点,站点负责人解释确实有高价佣金,但必须达成每月无超时、无差评的高额配送量(该配送量远超市面上普通骑手一个月的平均配送量)。若未能达成此条件,佣金将回落至普通标准。
王某了解到具体情况后,认为某骑手公司存在诈骗行为,遂退车并要求与某骑手公司解除合同。某骑手公司则认为,如果要退车的话,依照合同约定,公司将扣除骑手一个月的电动车租金。王某声称其租车时间只有1天,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曾口头约定:如若退租则按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租金。
夸大宣传还不退租金,骑手公司岂能如此嚣张?
经过双方陈述,调解员认为此次纠纷有两大争议点:一是租金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二是某骑手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
调解员通过查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现其中有一项用极小的字写明:如乙方提前退车,则扣除一个月的电动车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未说明的,可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某骑手公司未对提前草拟好的格式合同进行讲解。因此,王某可主张该条款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实际租赁电动车的天数结算租金。
关于“骑手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的争议点,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纠纷中,某骑手公司以出租电动车赚取租金,不存在非法占有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定义。如果存在口头约定高佣金等内容,则涉及夸大宣传的问题。
经过调解员“以案释法”,某骑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对于退还电动车租金的问题,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一时难以突破。因此,调解员及时邀请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社区工作站等单位联合调处,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指派工商行政专员、社区工作站指派综治主任前往调解室,与调解员一起开展联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相关部门进行了权威的法律普及,告诫公司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但是,该骑手公司依然坚称,他们从未进行夸大的口头宣传,要求王某提供夸大宣传的证据。王某举证不能,联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就在此时,公安机关告诉调解员,近期他们收到了大量类似纠纷的报警信息,并且均涉及该骑手公司。报警人均称该公司存在诱导性质的口头约定、利用合同条款拒不退还租金的行为。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商行政专员推定该公司可能存在过度宣传的诱导行为。
最终,在多方努力之下,某骑手公司同意退还剩余的29天租金,王某则立刻归还了电动车。至此,该纠纷圆满落幕。
文/图:司新宣、人参处、龙岗区司法局
通讯员:邹东睿、许若佳、许丹丹、麦稀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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