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非法改装车2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这些行为→

汕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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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

汕头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开展

交通秩序整治行动

严查“飙车炸街”及车辆非法改装等

违法行为

全面筑牢路面交通安全防线

近日

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三中队

组织警力在中心城区

金环金湖路口设卡

现场查获非法改装车2辆

执勤民警对两名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指出擅自改装车辆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不能为了满足虚荣心而非法改装车辆。这样做不但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而且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

随后,执勤民警责令这两名驾驶员将车辆恢复原状,并分别处以罚款500元。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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