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躺在地上,侧弯着身体,一只手护着腰,旁边的棕色小犬被吓得哇哇叫。一只白色大型犬吼叫着,向着老人与小犬扑去。大型犬的狗主试图拴住狗绳,控制大型犬的攻击行为,这是8月14日发生在东莞市的惊险一幕。记者从东莞城管部门核实,这起大型犬扑倒老人事件发生在南城街道。记者致电南城街道宣传部门、南城公安分局,暂未对事件作出回应。
网络截图
市民呼吁加强惩处犬只伤人行为
网友“濂溪老蒋”在网络上发布这段视频,以《男子遛狗不拴绳放任大型犬乱跑致老人被狗扑倒动弹不得 目击者:狗主人曾被物业和业主警告多次》为题记录了事发的经过。
视频后段显示,120救护车来到现场,老人被医护人员搬上抬架,送院治疗。
犬只伤人事件屡见不鲜,群众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养犬管理,加强惩处犬只伤人行为的声音此起彼伏。
在这段视频里,广大网友纷纷留言表达个人观点。
网友“我想开啦啦啦”:大型犬没拴绳,在路上乱跑多危险啊,这不仅是对老人,也是对周围所有人的潜在威胁。
网友“情敌睡美人”:既然养狗了,就要负责这个责任。
网友“茶”:如果做不到养狗牵绳的底线,就不要养狗,否则,害人,害己。
众多养犬者对管理条例视而不见
大型犬不拴绳失控,年迈老人被扑倒在地,这个视频不仅引发了社区居民的愤慨,也为不拴绳等养犬行为敲醒了警钟。
有博主在平台发布:据目击者描述,当时这只大型犬突然失控,在小区内横冲直撞,连续袭击了多名居民,其中就包括那位年迈的老人。事件发生后,小区居民迅速报警,警方和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受伤的老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而大型犬则被警方控制并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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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这之前,物业与业主警告多次了。
2021年6月1日,《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东莞有关部门前后开展了大量的宣传工作。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有关行为规范,包括:为犬只佩戴犬牌;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除外;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等。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亦指出,养犬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了三年,然而,众多养犬者对管理条例视而不见,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遵守落实。
在不少小区交流群,业主们长期向物业部门反馈遛狗不拴绳、不佩戴嘴套、不清理犬粪等问题,遇到较严重的情况,物业部门请来了城管部门、公安部门前来处理。养犬不文明存隐患的现象成为了公众
关注的焦点,然而有关部门即使介入处理,但持续性的管理效果一般。
记者接到群众反映,在东城街道花园路、红荔路、文华路等发现遛狗不拴绳、犬粪乱拉不清理等问题突出。经过回访核实,这样的问题确实存在,有关管理部门、环卫保洁部门介入力度不足。市民行走在路上,需时刻警惕犬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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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要点
部门管理范畴: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备案、犬只携带外出的监督管理、流浪犬只的收治管理,查处未有效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伤人犬只医学观察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只收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本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照本条例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物业住宅小区内养犬信息,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业主大会依照本条例制定文明养犬管理规约,文明养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
(三)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除外;
(四)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不得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六)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时,应当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已搭乘人对犬只有不良反应的,应当告知携犬人,携犬人应当携犬只主动避让;
(七)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八)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
(九)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南方+记者 何建文
视频/照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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