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绿水青山,深圳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受理案件超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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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鹏新区拥有优质的山海资源与生态资源,众多珍稀物种栖息于此,这对如何因地制宜筑牢生态法治保护屏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庭长施东辉表示。

今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指出,要加快做实环境资源审判职能“1+1+1”的“物理”聚合,着力激发在审判理念、规则、程序、责任等方面的“化学”融合,切实产生“1+1+1>3”的司法保护效能。

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作为广东省首个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的专门化法庭,统一受理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以及相应的执行案件。自2020年6月5日成立以来,共受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1111件,立足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积极探索立审执“三位一体”立体化模式,切实推动民行刑“三合一”实质性融合,将保护环境资源的司法理念、法律法规转化为有益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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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刑民责任适用,实现惩罚罪犯与修复生态双管齐下

“现在这些珊瑚长势都很好了,种植的珊瑚已顺利通过验收,评估效果等级为优。”郑则川法官介绍道,“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这是普通的司法惩戒无法达成的效果。”

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将未经处理的化工品倒入雨水井中,化工品经由雨水井流入土洋河河道后,直接排入大鹏湾水系,被告人因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承担了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所在的企业亦需承担修复污染水域的相关民事责任,龙岗法院追加该企业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并征询专业部门意见,引导污染企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采取在受到污染的大鹏湾海域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措施,切实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在另外两起由同一环境污染行为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中,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通过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

该案中,被告人程某租用了深圳市龙岗区某场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分装、处置废矿物油活动。经监测,场地浅层土壤中有多个采样点检出石油烃。

“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泊,没想到这些油桶堆放在地上会对土壤造成污染。”程某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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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黄俊介绍:“当时被告人表示愿意履行修复责任,我们马上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在该刑事案件中,考虑到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民事案件中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案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已通过效果评估,龙岗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环境污染不能形成‘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思维定式。惩罚罪犯同步实施环境修复,这样才能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导向。龙岗法院畅通民事与刑事,程序和实体衔接,发挥生态损害磋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程序功能,统筹刑事和民事程序中的不同责任主体,将修复责任纳入刑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等方式,推动被告人由‘不愿赔’的心理状态转化为‘主动赔’的行动作为,在‘审理一案’中综合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施东辉介绍。

畅通行民责任衔接,推动风险预防与损害救济并重

“原来啊,我们刚洗干净的衣服就一股油烟味,家里甚至都好多年没开窗了,现在好了,空气清新了,住得更加舒心了。”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业主说道。

谁能想到,新鲜的空气对这个小区居民而言曾是个“奢侈品”。

这是一栋1997年建成的商住综合楼,一二层为商用,三层以上为居民住宅。大厦商业楼层开设了多家餐厅,由于未配备专用烟道,各餐厅私设各种排烟通道,产生的油烟通过消防通道直接向小区内公共区域排放。其中,网红湘菜馆产生的油烟污染尤为严重。

多年来,该小区居民不堪其扰,屡次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甚至曾集中围堵湘菜馆阻挠其营业。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现场勘查、听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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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不能直接采取进一步措施,为破解案件审理期间小区居民的油烟困扰难题,龙岗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创造性适用民事领域环境保护禁止令,高效、便捷地预防和救济生态环境损害。

“在确认湘菜馆所在大厦不具备设立产生油烟异味餐饮企业的条件后,我们开出了全市首张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湘菜馆立即停止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避免居民环境权益及身体健康所受侵害加剧。同时,我们还就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餐饮服务‘红黄绿分区’名录工作在全市推广,助力餐饮行业绿色发展。”施东辉介绍。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企业或个人可能面临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责任叠加,为激励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龙岗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当事人磋商并进行司法确认。

“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珠海市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一案中,我们通过法院提前参与、全程审核把关并最终进行司法确认,督促鼓励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充分平衡‘损害担责’的刚性原则与‘企业主动作为’的柔性原则,后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作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裁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和行政纠纷实质化解。”承办法官胡仿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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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是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资源审判的‘三合一’‘物理’聚合、‘化学’融合将有力提升环境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和整体效能,不断厚植高质量发展青绿底色,服务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龙岗区法院院长刘一粟说。

撰文:梅云霞  邓晶

编辑 程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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