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顺德法院在一起民办学校经营纠纷案件中,依法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以横幅、发传单等形式,实施散布损害某学校名誉权的行为。如果陈某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顺德某学校投资人及创始人之一陈某认为学校收益不及预期,产生了不满情绪,也与其他股东产生了经营管理矛盾,于是用多种方式要求其他股东以高价收购其股份,但并没有得到令其满意的回复。
2024年6月,陈某向教育局扬言学校准备“倒闭”,并在小范围向家长宣称学校“办不下去了”,声称自己将通过锁住学校大门、拉横幅等方式,通知学生家长不要缴纳学费及让学生转校等,以此希望达到学校无法继续经营及其他股东被迫收购其股份的目的。学校及其他股东认为这将严重影响自身经营与学生安全,遂以学校的名义向顺德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该案由顺德法院民一庭何霈锋法官承办。
法院审理
顺德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因与学校其他股东之间就学校经营产生分歧,扬言要以横幅形式告知全体家长学校将停止办学等行为,明显会造成学校名誉的贬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严重影响学校的持续经营,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扩大或难以弥补。因此学校申请禁止陈某实施散布损害学校名誉权的行为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顺德法院依法发出人格权保护禁令,并裁定禁止陈某实施散布损害学校名誉权的行为。陈某对经营学校产生的分歧,可另循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何霈锋:
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不仅仅是保护自然人,同样适用于具有人格利益的非自然人主体,如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本案中,陈某虽只是扬言将做出系列行为,但某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其名誉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经营发展、社会评价及学生家长的信任度,陈某的行为容易让学校陷入破产困境,存在较大的现实性及紧迫性。本案的裁定进一步丰富了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司法实践。
在传统观念中,人格权往往被视为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而本案的审理和裁定,明确了非自然人主体同样享有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这不仅是对《民法典》立法精神的深入理解和贯彻,也是对新时代下社会经济发展中各类主体权益保护需求的积极回应。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可以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主体,其人格权都应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任何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作为非自然人申请人格权禁令的成功案例,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更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了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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