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首次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司法建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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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行政诉讼十大司法建议,范围涵盖集体土地征收、安全生产许可、土地规划执法、交通执法、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多个领域,体现了广东法院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司法新作为。

此次发布的司法建议在对象上,既包括市、县区、镇三级政府,也有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在内容上侧重点各有不同。有的司法建议旨在推动行政机关改进执法行为,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如广东高院针对某市政府未按相关规定核发、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群体性诉讼提出改进建议,市政府收到司法建议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有的旨在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应诉工作、提高应诉能力,切实发挥行政应诉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如肇庆中院针对某镇政府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未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未派人出庭应诉提出建议,镇政府及时进行剖析改正;有的旨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如惠州中院针对某镇政府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败诉率畸高、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提出建议,镇政府随后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及时化解村集体矛盾隐患,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据悉,在广东高院大力推动下,今年4月,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工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意见》,广东高院又专门制定《关于提高司法建议工作质量的意见》,全省法院通过府院联席会、行政审判白皮书、数据共享等方式,向行政机关通报司法建议有关情况,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落实反馈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去年,广东法院发出行政诉讼司法建议232份,行政机关当年落实202件,落实率为87.1%、同比增长5.7%

01

关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司法建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议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关系农民生产生活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权益,关系当地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依法依规开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某市政府在核发、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未依照相关规定比对国有用地红线、通知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等,导致错误发证及注销行为事实不清,引发群体性诉讼。为此,向该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做到权属清楚,界线清晰。同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司法建议同时抄报广东省司法厅。

采纳情况

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督促某市政府履行生效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切实防范行政风险。某市政府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错误证书注销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维护社会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既涉及当地众多村民基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又涉及集体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国家利益的维护。该司法建议较好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履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求,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水平,切实防范行政风险,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02

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工作的司法建议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建议内容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关系国家、企业重大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三宗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某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延期许可工作中,没有审慎审查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监管履职流于形式;矿山企业与其直接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具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客观中立。为此,该院建议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委托发证事项的管理,同时将选定安全评价机构的方式由现行的直接选定变更为间接选定,由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库中摇号选定具体实施安全评价的机构。

采纳情况

省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该司法建议后,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委托发证事项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吊销了案涉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加强重点矿山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将抽查发现的非煤矿山委托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列入地级以上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建立行政许可业务培训机制,提升相关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严把好资质审批源头关、依法查处安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从多个方面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效率。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是非煤矿山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规范的安全许可发证能够确保企业遵循安全生产标准,从源头上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司法建议通过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的具体举措,在明确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委托发证的责任归属、督促提升发证专业性和准确性、加强属地监管力度确保监管有效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03

关于推进完善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的司法建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内容

近年来,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行为引发行政争议较多,亟待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受理的涉及规划土地监察类行政案件进行研究后,向某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行执法全流程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治理,积极预防、及时化解规划土地监察类争议;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规划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职权配置,解决规划土地监察领域行政执法权下放过程中职权理解错位的问题;加强对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的指导和统筹工作,提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化、法治化水平。

采纳情况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研究整改落实,提出将进一步统筹全市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联合各区、街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三个维度贯彻社会治理理念,促进矛盾分流,规范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积极推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强制执行权主体;加强市级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统筹监督,强化区级指导监督,继续落实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培训,确保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高效规范运行。

典型意义

违法建筑查处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执法不当容易引发诉讼信访维稳等问题。该司法建议总结了涉违法建筑查处的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情况,针对性和指导性较强。既促进了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更加主动运用柔性执法手段,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了地方土地监察法规的修改完善。对于监督查违工作依法开展,助力基层矛盾预防和化解,具有积极作用。

04

关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的司法建议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内容

自我纠错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补发结婚证案件中发现,某民政部门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解除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补领结婚证手续,该补发的证件因缺乏事实基础而自始无效。为实质化解纠纷,该院向某民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高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对于事后确有证据证明登记行为依据事实错误的,行政机关负有自行撤销错误行政行为的责任;加强对补发证行为的审查,对于历史遗留的补发证行为,应当通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或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重点核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因诉讼原因引起婚姻关系变动的情形。

采纳情况

民政部门积极采纳该司法建议,撤销了补发的涉案婚姻登记证和离婚登记,促使当事人撤诉结案。同时,该民政部门加大了对下指导力度,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补发证行为时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查和核实,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婚姻登记。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预防和减少“官民矛盾”,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实践中,虚构身份信息、隐瞒实际情况骗取婚姻登记等违法情形屡见不鲜,不仅侵犯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该司法建议在提醒民政部门自我纠错、担当履责,实质化解争议的同时,引导民政部门通过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核工作,从源头杜绝虚假婚姻登记,避免诈骗、重婚等违法行为出现,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诚信体系。

05

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司法建议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内容

不动产登记关系人民群众重大财产利益和社会稳定。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房屋登记案的过程中发现,某县存在大量自建房分割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涉及建筑量大面广,情况复杂,登记工作又涉及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等多个部门,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广。为此,向某县政府提出建议: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解决自建房分割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制定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妥善有序开展完善审批登记工作;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评估诉讼风险,提升化解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采纳情况

县政府高度重视、全部采纳该司法建议,成立了自建房登记工作专班,对全县自建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在对城镇自建房建设规模作出限制的基础上,着手研究个人建房通则性的建设管理规定,对分割登记诉求强烈的自建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各部门形成协同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及有效应诉。该县政府同时表示,将对自建房建造人持续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释等工作,做到于法有据,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典型意义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我省部分地区过去分散登记造成的历史问题亟需及时妥善解决。该司法建议提出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存量、严控增量”处理原则,有助于在盘活存量资源及提高土地、房产利用效率的同时,减少因分散登记引发的不动产权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我省平稳有序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6

关于依法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司法建议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内容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分析2023年以某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发现该镇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类案件占比较大,且存在败诉率畸高、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实认定不清以及案件重复败诉等问题。为此,向该镇政府提出建议: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及时有效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纠纷;梳理总结行政案件败诉原因,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在履行生效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采纳情况

镇政府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落实司法建议:积极开展案件协调工作,做好诉前调解,提升纠纷调处化解能力;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到涉诉案件集中的村组进行普法宣讲,做好当事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梳理总结败诉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在依法治区工作专班的指导下积极履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典型意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基础,关系农民个人生存权和发展权,关乎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该司法建议督促基层政府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切实按照尊重事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有助于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村集体矛盾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07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司法建议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内容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时,发现某镇政府作为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未按规定委派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仅委托律师出庭,二审程序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此,向该镇政府提出司法建议:积极认真依法履行法定的应诉义务,支持和配合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应诉的意识,严格落实行政应诉工作,按时提交答辩意见、证据材料,自觉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采纳情况

镇政府全部采纳该司法建议,召集相关部门人员专题研究建议所涉行政赔偿案件,对不出庭应诉及不提交应诉材料的情况进行了剖析与批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加强法治素养教育。要求高度重视行政案件的审理,第一时间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镇政府同时表示,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各项工作。

典型意义

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重视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该司法建议针对个别基层政府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视不足的情况,从加强制度建设和教育培训、增强诉前准备充分性、提高诉中应诉重视度等多个方面提出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切实发挥行政应诉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

08

关于规范综合执法工作的司法建议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建议内容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批城乡规划执法案件中发现,某区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主要证据不足、处罚不当、送达程序和办案期限有瑕疵等问题,某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也未对其中部分案件及时纠错。为此,向某区政府提出建议: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等行政纠纷多发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类案参照机制,类案的处理和纠纷化解模式可作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参照,保证同案同罚,减少矛盾纠纷。因情形不同而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应向相对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保障相对人应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采纳情况

区政府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制定针对性措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的有效运行;强化执法监督,推动执法工作的阳光透明;常态化、多样化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建立健全类案参考机制,在业务培训指导中将已办理案件作为参照进行分析讲解,将执法程序、示范文本、类案等转发一线执法部门参考学习,后续还将制作典型案例手册切实落实类案参照机制。

典型意义

城乡综合执法是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多发领域,司法建议在分析梳理类案基础上,以府院联动的方式积极向执法部门反馈执法问题,共同参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通过个案示范加强对全领域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升该地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质效,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09

关于规范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的司法建议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建议内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市涉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的行政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报建手续的旧厂房,行政机关在无法与使用人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时,简单以违法占地或违法建筑为由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可能引起行政纠纷,面临着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且部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事实依据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为此,向某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指挥部门提出建议:注意工作方法,防范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应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强化程序意识。

采纳情况

某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指挥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立即开展研究,并转发全市各镇街负责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的专班学习落实,表示将举一反三,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水平和效能,促使全市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综合执法队伍坚持规范文明执法,做好风险防范,稳妥解决矛盾纠纷,为中山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典型意义

低效工业园区改造升级是实施“百千万工程”,全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产业扩容提质,为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探路破局,重塑城市发展空间的关键一环。该司法建议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在推动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的同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基本法律,加强部门间协作与联动,维护社会稳定,注重民生保障,确保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依法平稳推进。

10

关于规范交通执法类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建议内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评查案件时发现,某交通运输部门提起的非诉执行行政审查案件占比较大,为此,向该部门提出建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以案治本工作,从源头减少违法可能;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程序意识,执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增强文明执法理念,对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及时改正,未发生不良后果的,免予处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查摆工作中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过度执法等问题。

采纳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该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结合正在开展的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整改。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广大物流公司和货运司机提高守法意识;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文明执法理念,实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加大执法监督和自查自纠力度。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不仅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也要遵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该司法建议秉承“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对非诉案件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抓紧梳理、提前研判,及时提醒交通运输部门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注意完善行政程序,包容审慎文明执法,有利于减少矛盾纠纷,为运输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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