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公众
对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认识
鼓励大家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为
维护良好的广播电视传播秩序和社会环境
8月2日
龙川县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在老隆镇隆北社区
开展打击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宣传活动
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政策解读指导、派发宣传单页等方式,向过往群众派发宣传单,并通过现场向群众宣传政策及解答群众提问,告知群众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引导群众充分认识清除“小耳朵”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防范抵制非法“小耳朵”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行为,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打击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决心和成果,工作人员还带领专业团队入户拆除部分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在拆除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居民详细讲解非法设施的危害性,并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这种直观且有力的宣传方式,让居民深刻认识到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危害性。
老隆镇隆北社区党支部书记曾松涛表示:“到居民家里共拆除‘小锅盖’13个。接下来,我们将定期组织巡查覆盖全社区,坚决打好‘无小耳朵’社区整治攻坚战,为全县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维护卫星电视广播节目传播秩序作出贡献。”
据了解,“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是指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这些设施主要包括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器、解码器等。本次拆除的非法“卫星锅”在工作时会产生高频辐射,长期暴露在这种辐射下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同时,非法“卫星锅”可能接收到其他不受监管的内容,导致用户可能接触到含有暴力、低俗等不良信息的节目,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带来潜在威胁。
龙川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股办事员张志鹏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追求,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主动自觉抵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记者:杨江 温子昕
编辑:黄婷
一审:黄云霞
二审:钟达
三审:柳欢扬
终审:骆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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