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违规减资,股东最终难逃追责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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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约被起诉,其股东亦被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明知债权存在的情况下,公司在诉讼期间未履行法定程序违规减资,甚至部分股东后续退出了股东行列。股东此举是否可取?看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公司将其从案外人处承包的物业出租给某中心,然而仅过了4个月,某公司由于拖欠案外人款项,导致案涉物业提前被收回。某中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某公司退还押金、入场费、律师费,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起诉时,某公司有五位股东。诉讼期间,某公司五位股东均实施了减资行为,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低至10万元,而其中又有两位股东在后续退出股东行列。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涉案物业给承租人某中心正常使用、经营,但由于其拖欠案外人款项,导致案涉物业提前被收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某中心主张某公司返还押金及入场费,理由、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守约方为依法维权而支出的包括不限于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故某中心主张某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亦予支持。鉴于某公司在涉案物业被收回后,与某中心已就押金、入场费退还问题进行沟通,故可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已解除。

某公司在某中心提起本案诉讼后确实存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注册资本是公司法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按其认缴的数额履行足额出资义务,股东认缴的出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减少。

某公司减资时,某中心系其已知债权人,其未能举证证明已通知某中心,也未向某中心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且其虽表示已履行减资公告,但提交的减资公告证据未显示公告载体,是否刊登于报纸不得而知。某公司减资未履行完整的法定程序,致使某中心未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影响某中心债权的实现,其股东应当在减少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部分股东后续退出股东行列,由于其作出减资行为在前,亦应承担相应违规减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注册资本是法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安全保障,更是交易过程的信用背书。公司股东违规减资,会导致偿债能力降低,增加债权人的风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各类市场主体应诚信守法、善意履约,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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