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维 辰
创新大省广东,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有了新动向。
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作出部署,并统一于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8月6日发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是在科技创新领域全国首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决胜未来,改革关乎国运。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广东在加快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关键核心作用方面大有可为。
制定《条例》,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强省的需要,也是为国家科技创新法治建设作出广东探索的需要。
二
对于这样一份举足轻重的《条例》,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其一,总结经验,正视不足。
区域创新综合能力连续7年居全国首位,“深圳—香港—广州”科技集群连续4年居全球创新指数第二位,广东科技创新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条例》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上升为地方性立法固化下来,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与此同时,广东清楚认识到科技创新短板犹存,比如,原始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问题依然严峻,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堵点,等等。《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就制约广东科技创新的核心瓶颈问题和体制机制障碍,针对性提出制度设计,将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引领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发展。
其二,注重协同推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
《条例》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了多项首创性的制度措施。如在强化基础研究基金支持方面,第19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并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方面,全国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在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方面,第64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相互交织、相互支撑”“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以制度创新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释放创新活力。
其三,注重完善容错机制,宽容失败。
创新从来都是九死一生,颠覆性创新作为“创新的顶峰”,成功的概率更是微乎其微。要想推动颠覆性创新,就必须涵养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生态。
《条例》通篇贯彻放权赋能稳预期的总基调,注重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如明确“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提出“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规定对科技创新活动相关人员实施“三个区分”的容错免责机制……宽容失败而不放任失败,与此同时强调科技向善,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必将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三
无论是针对问题立法,通过立法解决科技创新短板,还是用制度创新为科技创新“松绑”,鼓励创新的同时宽容失败,都折射出创新大省的气魄与担当,也是广东“敢为人先”精神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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