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这样“碰瓷”?法院判了!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
+订阅

有这样一群人

他们驾驶租来的高档轿车

在高速公路上“伺机而动”

用“弹弓+硬物”打击目标车辆制造异响

人为造成“剐蹭”事故

碰瓷套路花样百出

让人防不胜防

这样“碰瓷”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近日,惠东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朱某为实施犯罪行为,提前租赁了一辆奔驰汽车并准备了多个微信收款二维码保存在手机中。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朱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已损坏后视镜、假车牌、螺母、石子、微信收款二维码等作案工具,伙同他人在某高速路上尾随目标车辆,在目标车辆变道时故意加速逼近,并扔掷螺母、石子、弹弓等硬物造出声响,故意制造发生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且还多次用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被害人赔偿。

经统计,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实施敲诈行为14次,合计收取被害人转账15188元。

惠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朱某某分别向各被害人退赔所收取的款项。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用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此类发生在交通道路上的“碰瓷”案件大多数存在车辆行驶状态异常,协商时强烈要求私了、拒绝报警并实施言语威胁、暴力压迫等情况。如果遇到类似的交通事故时,请保持冷静,第一时间报警,若当场无法报警,请留存好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事后立即报警寻求帮助。

普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