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有人选择前去“拔刀相助”,遭辞退!法院怎么判?

深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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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事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请你出庭作证,你会去吗?

有人选择请事假前去“拔刀相助”

遭公司拒绝后,仍坚持出庭

竟被公司以“恶意旷工”开除

……

双方对簿公堂,究竟谁有理?

事件回顾

2018年7月17日,杨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岗位是运营部助理,执行标准工时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的劳动合同。

2022年7月22日,杨某通过“钉钉”提交事假申请:时间为7月25日9:00-12:00;事由“因公司与同事王某劳动仲裁一案中,存在部分事实的认定涉及本人,需要我作为证人到仲裁委出庭作证。”该申请被公司拒绝。

2022年7月25日,杨某仍作为王某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在当日再次提交事假申请,时间为7月25日13:00-18:00,事由为庭审未结束,仲裁庭要求下午继续出庭。该申请被公司再次拒绝。

同日,公司以杨某未经批准恶意旷工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8月4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等。仲裁裁定予以认可。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公司系违法解除!

员工有义务出庭作证

用人单位应支持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本案中,杨某与案外人王某系同一部门,其作为了解案件情况的个人在另案中出庭作证并无不当,公司不应将该种行为视为旷工,且即使杨某构成旷工一天,公司的《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亦未规定或约定员工旷工一天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法院认定,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故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351.89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公司在一审中自认其公司已成立工会,但未举证证明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履行通知工会的相关程序。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并已履行合法程序。

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内容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思维、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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