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李某通过手机下载某App游戏,并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该游戏账号,半年内,用其母亲的微信账号,多次往游戏充值1058元。后又以罗某身份信息注册成年人账号,一年内多次充值5015元。李母得知后,请求法院判令某网络公司退回所有充值金额6073元。最终法院判定,某网络公司向李某补偿游戏消费充值款6073元的30%,其余损失由李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部门说法
上述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涉案游戏充值金额达6073元,该大额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符。李母也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充值行为,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网络公司应向李某返还游戏充值款。但鉴于李某通过游戏充值方式购买了游戏装备、道具,虽然游戏装备、道具系虚拟财产,亦具有财产属性,且李某已享受了该网络公司提供的智力成果。某网络公司虽无可能如数返还,但仍须折价补偿李某。
关于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李某多次用李母的付款账户对游戏账号进行多笔大额充值,李母竟然对李某的充值行为毫不知情,显然作为监护人,李母未对孩子的行为作必要管束,对涉案损失的造成存在过错。
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冒充他人身份注册和大额消费。但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涉案游戏仅需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即可注册登录。某网络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用户注册时采取了诸如人脸识别等充分措施,以保证注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本人的一致性,致使李某得以成功冒用罗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游戏账号充值消费,亦具有过错。
综合考虑合同效力、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法院最终酌情确定某网络公司向李某折价补偿游戏消费的充值款6073元的30%,其余损失由李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未成年人由于社会认知不足和自我防护意识缺乏,容易成为网络少年,成为网络俘虏。家长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信息、不法分子、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用户较多的游戏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等,更应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审核力度,对用户加强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提示,不断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南海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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