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被撞,停运损失谁“买单”?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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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算笔账吧,我的车租金一个月4500元,每天收入500元。就因为这场交通事故,整整14天没法接单,所以你得赔我7000元的损失!”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蔡某彬提出了他的要求。

“我只是不小心撞了你的车,也都赔付了车辆维修费用,算尽到责任了,凭什么还要我赔你停运损失费?”王某妹不服道。

原来,2月的一天,王某妹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潮汕高铁站附近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措施不当,碰撞到蔡某彬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其被碰后又碰撞到另一辆汽车,致使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妹负全部责任,其余二人无事故责任。

蔡某彬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是运营车辆,因受损而需进行维修,其被迫停运14天。于是,蔡某彬找到王某妹,要求其赔偿停运损失费,但遭到拒绝。蔡某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彬为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驾驶员,其驾驶小型汽车系运营车辆,涉案事故造成其车辆受损维修,维修期间必然给其造成停运损失,故蔡某彬有权主张王某妹赔偿停运损失。但蔡某彬仅提供3个月的平台流水,且未能提交依据证明其营运期间的车辆租赁费用、正常成本损耗,故不足以证明其每天收入500元的主张。鉴于该行业具有波动性等因素,法院酌定以2022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1296元/年的标准核定该小型汽车维修期间给蔡某彬造成的停运损失,依法判决王某妹赔付蔡某彬停运损失费用3118.22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共享经济的发展,高效便捷的网约车服务成为群众出行的首选。但如果运营车辆发生非本人全责的交通事故,无法运营,运营车辆驾驶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赔偿。但赔偿数额的标准不是随意确定的,需要相关依据佐证,当运营车辆驾驶员无法提供有效的月收入标准时,法院会参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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